华胜天成(600410):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3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6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6 第五章 股东会的通知.................................................................................................................8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9 第七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10 第八章 会议签到.....................................................................................................................12 第九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13 第十章 股东会表决.................................................................................................................15 第十一章 股东会决议.............................................................................................................18 第十二章 股东会纪律.................................................................................................................19 第十三章 股东会记录.................................................................................................................20 第十四章 休会与散会.................................................................................................................21 第十五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21 第十六章 股东会授权.................................................................................................................23 第十七章 附则.............................................................................................................................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会 议程序和决议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 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范围: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等做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股东会可以授 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 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 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第(五)项规定的“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 议”时限应以公司董事会收到提议股东、审计委员会提出符合本 规则规定条件的书面提案之日起算。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 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 出请求,会议议题和提案应与上述提请给董事会的完全一致。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的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相关股东应按上 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会的请求,通知中列明的会 议地点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 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 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五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六条 股东会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 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二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 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股东会召集人。 (四)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 整,不能只列出变更内容。 第七章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认定与登记 第二十四条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 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 位印章。 第二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 涂改、身份证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法》规定 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 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 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 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 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 其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 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 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 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授权委托 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参会股东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准时到场,参会股东或其代理人如 果迟到,现场参会登记终止前出席会议的,可以参加表决;如 现场参会登记终止后出席的,不得参加现场表决,但可以列席 会议;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对已审议过的议案提出质询、 建议和发言要求,迟到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影响股东会的正常 进行,否则会议主持人应当采取措施拒绝其入场。 第八章 会议签到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四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未登记的股东,不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经会议主持人特别批准, 需提交本规则第七章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条件的股东可以列席本次股东会。 第三十五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会议主持人许可。 第九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 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一)董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相关人员未到场时; (二)会场条件、设施未准备齐全或不适宜开会的情况下; (三)有其他重大事由时。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会宣布到会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 况,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二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 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 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 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 告人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 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 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 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以具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 露或回避的,股东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十章 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且选举两名以上非独 立董事的,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第五十条 公司股东会应对独立董事、其他董事分别进行选举,并遵循如下原则: (一)在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的独立董事时,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二)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 (三)股东所持有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出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可以自由地在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以 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 分散选举数人,按照候选人得票多少决定人选。 (四)在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 具体内容和投票规则,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 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五)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权表决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 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六)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或等于 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 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七)投票结束后,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权数多少顺序确定其是 否当选,但每位董事候选人的投票权数不得低于出席股东所持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八)如出现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获得的投票权数相等则 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①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不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 出董事人数的,全部当选; ②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选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 董事人数的,皆不当选,在以后的股东会上对缺额的董事重新进 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 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 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当选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二条 根据本规则第十二章关于股东会纪律的规定,在投票表决之前被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股东和因中途退场等原因未填写表决票的 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第六十三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使或代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 效。因此而产生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第十一章 股东会决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 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章 股东会纪律 第七十一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董事会 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会,其他人士不得 入场,已入场的应当要求其退场。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派员强制其退 场。 第七十三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 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 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股东享有充分的 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经主持人批准者,可发言。 第七十四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章 股东会记录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及股东对每 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股东会会议记录 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如果股东会表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 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十四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会议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以宣布散会。 第十五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八十条 公司股东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由董事长负责按有关法规 规定进行审查,并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其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分别统计的股东表决情 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 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 表决的情况;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予以说明。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公司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八十三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八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 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 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 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十六章 股东会授权 第八十五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及时高效,股东会在其闭会期间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必要的职权。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公司发展; (二)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三)在不违反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避免过多的繁琐程序,提高决 策效率。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除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需 经股东会讨论的其他担保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 除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之外,公司与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未达到下列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交易涉及 购买、出售资产情形依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履行审议程 序)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四)单笔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融资借 款,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年度股东会融资总额授权范围内 除外); (五)批准每自然年度内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3% 的社会慈善捐款和其它公益性捐款。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十八条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必要的沟通、商讨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以保证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和合 理性。 第八十九条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觉接受公司股东、审计委员会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九十条 如果出现董事会职权中未涉及到的重大事项,董事会通过的相关决议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十二条 本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 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九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7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