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铁汉(300197):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 10月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2025年10月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 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 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经验的自然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行业知识,掌握履行 其职责所应具备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 资格考试,并在受聘前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 评; (六)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 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 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考试,并在受聘前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 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应以董事会秘书的身份作出。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 交易日前将该候选人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十三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 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终止聘任前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须按本 细则第十二条所要求提供的资料和必须履行的手续,重新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 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 备工作; (二)将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按规定的方式及时间送达各 位董事;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纪录;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将董事会决议及有关资料进行公告;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保管董事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 并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以下与股东会有关的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会的 筹备工作; (二)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通 知公司股东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公告;(三)在会议召开前,按规定取得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名册, 并建立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簿;在会议召开日根据前述股东名册,负责核对出席会议股东(包括代理人)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对不具有合法资格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和参加会议;(四)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将下列资料置备于会议通知中载明的 会议地址,以供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查阅: 1.拟交由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全文; 2.拟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投资、担保、收购、兼并、重组等重 大事项的合同和/或协议,以及董事会关于前述重大事项的起因、必 要性、可行性及经济利益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3.董事会认为有助于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对议 案作出决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协助董事会依法召集并按公告日期召开股东会;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时,协助董事会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公司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六)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七)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好股东会的会议 记录;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将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并装订成 册,建立档案。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认真配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定期信息披露核查工作; (二)信息披露工作应以真实、及时、公平为原则,应符合及时 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的要求; (三)信息披露工作在及时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1)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告半年度报 告; (2)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公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 年度报告。 2.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1)临时股东会决议形成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2)重大事件发生后的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3)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场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公司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时限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4.公司在对外披露信息的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5.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有关文件。 6.公司发生《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 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说明事件的实质。 (四)信息披露工作在准确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保证公告文稿的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的准确性; 2.公告文稿要求简洁、清晰、明了; 3.公告文稿不能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4.电子文件与公告文稿要一致。 (五)信息披露工作在完整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提供文件要齐备; 2.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3.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六)信息披露工作在合规性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2.公告内容涉及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 规定。 (七)董事会秘书应按以下要求配合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1.及时出席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约见; 2.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在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 时及时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4.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主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5.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有关培训; 6.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7.促使并保障公司的投资者联系电话畅通; 8.促使并保障公司具备有必须的上网设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二O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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