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301266):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2:35:46 中财网
原标题:宇邦新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
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
上比例并担任主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
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由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
员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
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1名委员均可
1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名委员履行提名委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
2/3
规定人数的 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
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
供公司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
准和程序,并对前述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二)拟定分公司(含分支机构)和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前述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三)拟定应由公司推荐或委派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对前述人选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当公司选举独立董事前,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
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方可实
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
可召开。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
现场会议的电子通信方式或现场和电子通信相结合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发出会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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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日发出会议通知,证券部负责发出
委员会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书面确认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有紧急事项时,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
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
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
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
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
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四条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
名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
决权。

第二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
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
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
程度。

第三十一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提名委
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提
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
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
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
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
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
避后提名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
(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
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
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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