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30126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 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 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的募集文件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八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有权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 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 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 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 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 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 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 的原因、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 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按照第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节余募集资金金额低于 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 金净额 10%且高于 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进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 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 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 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六)保荐机构发表同意实施的明确意见。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实施,并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 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 常进行的措施;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 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拟定超募资金使用项目,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逐项说明计划投入各项目的基本情 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及风险提示(如适用);(三)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包括公司流动 资金短缺的原因,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为公司节约的财务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及时间安排(如适用); (四)董事会审议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程序及表决结果; (五)保荐机构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 的独立意见; (六)该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说明(如适用);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 销。 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 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属于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 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或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除外);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对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 议后 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 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 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 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 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或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 公司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 净额 10%且高于 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和监督 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 者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 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金安 全,不得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将募集资金从专款账户转移。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从专款账户转移或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有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违规使用公司募集资金使公司遭 措施,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公司将移交有权管理部门处理。 (二)由于相关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出现失误造成不利影响或遭受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谴责等一系列后果的,公司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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