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301266):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运作,规范总经理的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职资格、职权等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 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与总经理、副总经理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 利义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免履行法定的程序。 第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 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最近 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3年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并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的内控制度提请董事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依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的内控制度决定聘任或解聘除 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管理其各自分管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二)在职责范围内处理日常经营业务及相关工作; (三)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汇报工作或发表意见; (四)总经理临时授权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副总 经理代行其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五章 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总经理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向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努力抓好 经营管理,全面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目标,不断提高公司的综合经济效益,确保公司持续发展,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第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 解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 第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 务。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三)亲自行使公司依法赋予的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股东会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以下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交易事项(不含提供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不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不到 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不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不到 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不到 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不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或绝对金额不到 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上 述金额或比例的,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六)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应提交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各项规定,因违反以上规定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主动、积极、有 效地行使总经理授予其的职权,对分管工作负主要责任。 本细则有关总经理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工作机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 第二十四条总经理按照董事会确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授权范围, 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对公司进行管理。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总经理负责,按总经理授予的职 权各司其职,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经营活动的需要设置相关部门负责公司的 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别按各自的职能对公司相关事务进行专项管理 和协调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章 总经理的解聘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董事会应当解聘总经理: (一)任期届满而未续聘; (二)总经理自动辞职,并经董事会批准的; (三)发生或出现不符合总经理任职条件的情况的; (四)不能继续履行总经理职务的; (五)董事会决定提前解聘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在任期内不得任意解聘,在出现本细则规定 的需要提前解聘总经理情形时,应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解聘公司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但有 证据证明公司处于危难、紧急、重大变故或较大不利状态时,总经理不得提出辞职。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提出辞职,应提前二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 报告,辞职报告应写明辞职原因。 第三十条 总经理辞职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才能生效,在董 事会批准前,总经理应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辞职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应承 担经济责任,包括违约金与赔偿金。 本条所指重大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总经理辞职后将在与本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发生竞争 的公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二)总经理辞职后将到与公司业务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或 其他形式的经济体)就职或协助工作的; (三)公司处在非常时期,总经理的辞职将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 来重大影响的; (四)总经理负责的公司重大科研或经营项目正在进行之中,总 经理的辞职将会对该课题或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五)其他可预见的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辞职 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时,辞职在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生效。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报 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五)资产购置和处置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事项; (八)公司尚在进行中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九)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 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处罚、谴责;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合理 的时间内按照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报告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总经理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报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 “以外”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自公司董事会 批准之日起生效。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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