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境(300140):《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3:01:18 中财网
原标题:节能环境:《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独立董事制度》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 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规范运作,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 障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 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新增第四条 公司应当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 制度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 障。
第四条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 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 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 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 上全职工作经验。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 会 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召集人。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 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 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 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 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 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 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 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实行累积投票制。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 独计票并披露。公司如若实行差额选举,具 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 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 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 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 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 责。独 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 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履职中关 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 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 专门委员会进行 讨论和审议。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 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并对专门委 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相 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 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公司 章程》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本 办法第十三条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就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 第一款所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 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 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 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 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 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 履行职责。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 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 独立董事可以通 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 层汇报、与内部审 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 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 职责。 现场工作包括独立董事到上市公司办公场所 现场办公,以及其他在办公场所之外、为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开展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 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业绩说明会等上市
 工作相关会议;(2)开展根据上市公司安排 的或者要求上市公司安排的现场考察、调研 (3)与外部审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中介 机构主要项目负责人沟通交流;(4)与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负责人、员工、 主要客户、债权人、股东等沟通交流;(5)与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独立董事 开展上述工作花费的时间计入现场工作时 间。
新增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 险。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百 分之五但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不 担任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 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五)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 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 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 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意见签字确认,并将 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 同时披露。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注:本制度增加或删除部分章节或条款后,相关序号的变化未列
入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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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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