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境(300140):《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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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3:01:1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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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节能环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修订对照表

中
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最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
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
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节能环境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
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
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年修正)》《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
修订)》《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
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
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本公司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
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
| |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
|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前,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特别
职权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
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
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
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
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
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
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
论和审议。 |
注:本制度增加或删除部分章节或条款后,相关序号的变化未列
入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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