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远洋(601022):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3:15:51 中财网
原标题:宁波远洋: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和
控股、参股的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
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
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流程,以保证其能
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
资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事项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第八条 应当报告的对外交易、投资事项:
本条所称“对外交易、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
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
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
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
指标均指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数据。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
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
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九条 应报告的对外担保事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第十一条 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时,或者披
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
异较大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
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人也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
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相关报
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
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九)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一)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
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三)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人应当及时履
行报告义务: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
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
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
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
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
人(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九)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
股股东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其他重大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本制度第八条重大
交易事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
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履行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公司部门会议、专项负责人会议、总经理办公会
议、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
的第一时间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
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
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上述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
生重大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
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
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
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
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
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
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
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
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董事
会秘书、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该重大事项以书面报
告的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
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
析、判断,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示董事长决定对其处理方式,
并及时将需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向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履行相应
程序,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
制度的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
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及疏漏,给公司、投资
者造成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
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
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
本制度以及《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
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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