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远洋(601022):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 的工作职权,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 络人。只有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才能 以公司名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 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选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按规定 的程序和手续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或任职培训证明。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 通报批评;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 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 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 的聘任工作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自相 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或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 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 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 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 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 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 履职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 息泄露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 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 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履职行为,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 方面予以保证。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办公和决策会议时,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 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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