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688648):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 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 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 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 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 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 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 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 形。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 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 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登记、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 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一), 将经部门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 《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 件二)以及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 核,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 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相关资料由董事会 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五)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审 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 露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 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 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工作,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 衍生品种交易波动等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海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十五条对于未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给公司、投资 者及其他相关方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 行追责。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信息;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 部门、职务等信息。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注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由公司负责登记,则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公司仅负责汇总,则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 , “ ” 码: )作为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并严格遵照执行;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3、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的,本人承诺不利用上述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5、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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