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688648):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3:26:29 中财网
原标题:中邮科技: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信
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
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
制度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
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
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
时、公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
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
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值,便于投资
者合理决策。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
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
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条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
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
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公告。

第十一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
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
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
要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
未披露信息。

第十五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
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
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
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
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公
司的信息披露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分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
和分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分子公司的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分子公司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分
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
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
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
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
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
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为信息披露出
具专项文件时,发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材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纠正。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予补充、纠
正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
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 信息披露内容、范围及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表。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
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
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
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
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
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
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
的披露时间。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
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第三十六条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
损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或者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
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三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披露相关文件;如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
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
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
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
年度报告的,或者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
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仍有半数
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股票应当自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限届
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在此期间
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复牌。

第四十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
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的,公司股票应当自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
限不超过2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复牌。

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四十一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
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或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
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
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四十二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
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
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
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
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
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
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
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上市规则》第6.2.3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
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
内披露业绩快报,披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
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
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四十四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
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
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
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
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
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的
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
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
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超过100万元。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制
度规定,并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第五十条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第五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对下列关联交易,按照连续12个
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五十一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
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
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按照本节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履行
以下审议程序并披露: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
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
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
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
影响其偿债能力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五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
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五十六条公司应当主动披露对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应
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五十八条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
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如无法披露,公司应当申请股票自次一
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第五十九条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或者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传闻时,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
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
动、重大交易、重要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
要事项的;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况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六十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
者宣告无效;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第六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
变更、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并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

第六十二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
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其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十三条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
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六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四节自愿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六十七条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
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第六十八条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
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九条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
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
的原因。

第五章 信息发布审批程序
第七十条公司披露的信息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
司未披露信息。

第七十一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相关部门、各分子公司按照分工及时、准确、
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经本公司(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确
认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
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
阅;
(五)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定期报告;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二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事项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报告,并同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材料,相关材料如涉
及国家秘密需通过保密审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立即
向董事长报告;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须
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三)公司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须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三条信息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对各相关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合规
性审核,并起草信息披露文稿,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
字;
2.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
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后,由董事长
审批,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3.各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
告应经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总经
理审核同意后,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第七十四条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在董事会、股东会做
出决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
进行披露。

第六章 信息的保密及文件存档
第七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
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
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
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七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提醒知悉
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
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应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严格按照《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十七条公司依法向政府、外部机构报送材料涉及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指标或向银行等机构提供财
务数据涉及内幕信息的,应书面告知其应履行的信息保密义
务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严
格执行,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
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
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文
件、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保管工作,应妥善保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及相关资料,并按照公司
档案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归档。

第八十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
书同意,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控
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二条公司财务总监应组织财务部严格执行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财务信
息披露职责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十三条审计部按照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相关规
定,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
督情况。

第八十四条公司审计部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
程中接触到的公司(含分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
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五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公司聘请的顾问、
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
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
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将按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人给
予处罚。

第八十七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
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
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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