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688648):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 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 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 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 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及时增补 新的委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 出辞职。如果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 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 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 备专门机构或人员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 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 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 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 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 影响。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 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 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 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 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 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 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 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 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 要求审计部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工 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 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 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 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 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第二十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 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监管 机构报告并予以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 间表,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 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 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 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每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的委 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电子通讯方 式,表决可采用书面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电子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 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 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保存, 并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归档。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除非有特别 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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