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688648):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年 月) 2025 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障 中小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 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股东会选举 2名以上非独立 董事或者 2名以上独立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 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 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 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 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 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以保 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六条 每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 人数。 第七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 行分开投票方式,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 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 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 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 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 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 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 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 行核对。 第九条 投票方式如下: (一)股东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投票股东必 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 名董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 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 事人数。 (三)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 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 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四)若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该股 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五)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 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表决权。 (六)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 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 少,决定董事人选。 第十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 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 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数量,但可履职董事人 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在下次股 东会上选举填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数量,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 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 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 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 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 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 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 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 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 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 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 选举。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少于” 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 效,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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