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688648):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 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最近3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科创公司董 事会秘书; (四)最近3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 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得兼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和董事会秘 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人士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 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 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 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 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 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 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 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 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并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 职责。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 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 移交相关档案文件,并妥善交接在办及待办事项。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 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 职责。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或解聘 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披露。空缺超过三个月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董事会秘 书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