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688648):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3:31:09 中财网
原标题:中邮科技: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
明确管理程序,规范相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
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
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
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
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
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
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
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
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
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本制度减持股
份、禁止及限制性交易等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下
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的其他规定。

公司取消监事会及监事设置后,原监事持有的股份在终止
监事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规定进
行短线交易,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六个
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
起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四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
股份减少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
在该董事、高管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
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管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管理与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
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
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
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
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
易日内通过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
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
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
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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