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博特(603916):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熟悉; (二)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五) 促进形成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价值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 (三)各类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证券投资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具体事务执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的各项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三条 证券投资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职责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充分的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负责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负责起草临时报告和各种公告; (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参观、来访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在公司网站中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披露公司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八)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加强与财经媒体的沟通,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十)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参加投资者沟通的各类活动,接受媒体采访等; (十一)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 (十二)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十三)与其他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投资者关系咨询公司等保持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 (十四)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 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状况的研究报告,供管理层参考; (十五)跟踪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拟定、修改公司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批准实施; (十六)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本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络直播的方式。采取网络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九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尽快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经营管理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需要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二)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技术、运营、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具有高度的责任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实施。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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