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博特(603916):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3:40:49 中财网
原标题:苏博特:内部审计制度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公司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向董事会负责。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该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三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计软件,查 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核准并经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料 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如反映情况 失实,应负相应的责任。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内部审计 人员作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具体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董 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第十六条 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内部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 实施五日前送达。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内部审计通 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特殊情况按照有关授权部门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内部审计前应制定内部审计方案,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内部审计通 知书;
(二)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对象的有关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询问, 取得有效的证明材料,并作详细记录;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取证,做到事实认定清楚、正确, 依 据复核后的内部审计记录编写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内部审计报告;
(四)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并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 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
(五)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七 日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审计委员会接到申诉后十五日内根据权限做出 处理或提请董事会审议。对不适当的审计处理决定, 审计部复审并经审计委员会 确认后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 原审计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特殊情况经 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暂停执行;
(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后续审计,追踪审计处理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 中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进行归档。内部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底稿保管期限为 5 年,其他内部审核工作报告保 管期限为 10 年。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并以适当的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缺陷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保密制度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 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扰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六)打击报复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发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抵触的,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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