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博特(603916):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3:40:50 中财网
原标题:苏博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第一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证券代码:603916 证券简称:苏博特 债券代码:113650 债券简称:博22转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第一次临时受托 管理事务报告(2025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二〇二五年十月
重要声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编制本报告涉及的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博特”或“公司”、“发行人”)信息来源于发行人披露的公告或公开渠道信息。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华泰联合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华泰联合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本次发行已经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41号)核准,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8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共计募集资金80,000.00万元,发行费用1,371.9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78,628.1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96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8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永证验字(2022)第210023号《验资报告》。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7月2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博22转债”,债券代码“113650”。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期债券的主要条款
(一)发行主体
发行主体: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
债券简称:博22转债,债券代码:113650。

(三)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总额为人民币80,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800.00万张。

(四)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2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

(五)票面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六)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2.00%、第六年3.00%。

(七)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计算公式为:I=B×i,其中: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负担。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7月7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3年1月7日至2028年6月30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23.95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

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公告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十)转股价格的调整及计算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定。

(十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二)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三)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5%(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四)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回售申报期内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十五)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六)债券评级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评级,根据中诚信出具的信评委函字[2021]3558D号信用评级报告,苏博特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

在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或者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中诚信每年将对公司主体和本次可转债进行一次跟踪信用评级。

(十七)担保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39.31亿元,超过15亿元人民币,因此本次可转债不强制提供担保。本次债券为无担保信用债券,无特定的资产作为担保品,也没有担保人为本次债券承担担保责任。

(十八)可转债持有人及可转债持有人会议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7)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3)公司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4)保证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5)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6)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7)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
8)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9)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0)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提议;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债券10%以上(含10%)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书面提议;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九)债券受托管理人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本期债券重大事项具体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141号文核准,公司于2022年7月2日公开发行了800.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0,000万元。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96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8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7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年产37万吨高性能土木工程材料产业化基地项目19,771.0017,500.00
苏博特高性能土木工程新材料建设项目(一期)26,198.6819,000.00
高性能建筑高分子材料产业化基地项目(一期)12,133.4011,200.00
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9,656.008,500.00
补充流动资金23,800.0023,800.00
合计91,559.0880,000.00
本次拟终止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并计划将该项目剩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止2025年6月30日,该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投资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 资总额(万元)募集资金累计投 入金额(万元)募集资金累计投 入比例(%)募集资金余 额(万元)
信息化系统建设项 目8,500.003,823.4244.984,676.58
注:募集资金实际余额以最终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发行名称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募集资金总额80,000.00
募集资金净额78,705.75
募集资金到账时间2022年7月7日
涉及变更投向的总金额4,676.58
涉及变更投向的总金额占比5.85%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类型□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改变募集资金金额 √取消或者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实施新项目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其他:____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变更前募投项目      变更后募投项目      
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项目总投 资额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 总额截止公告 日计划累 计投资金 额已投入金 额是否已变 更募投项 目,含部 分变更 (如有)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地点项目拟投 入总金额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 额是否构成 关联交易
信息化系 统建设项 目江苏苏博 特新材料 股份有限 公司南京市江 宁区淳化 街道醴泉 路 号 1189,656.008,500.008,500.004,676.58补充流动 资金江苏苏博 特新材料 股份有限 公司/4,676.584,676.58
注:实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以最终资金转出当日余额为准。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1、原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建设主体为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共计9,656.00万元,其中使用募集资金8,500.00万元,建设期36个月。

公司拟通过本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司现有的信息化体系,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升级完善,智能工厂体系建设及智慧服务体系建设。

该项目已使用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包括智慧服务项目、智能工厂项目、ERP系统升级项目、费控系统项目、LIMS实验室信息系统项目、SRM供应商管理系统项目、TMS物流系统项目、财务税金和资金项目、子公司的ERP建设项目、公司的智能化建设项目、IT基础设施的升级改造项目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软件系统的采购、开发与实施。

截至目前,公司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部分系统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

2、变更的具体原因
“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旨在提高公司生产与技术服务的信息化水平,提升生产经营效率。近年来,受外部经济因素影响,下游建筑施工领域景气度下行,需求偏弱,市场环境相较项目立项时发生了较大变化。同时,近期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涌现,使得信息技术变化与迭代速度加快。基于上述因素,继续按原计划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不符合当前市场环境变化与技术发展趋势,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公司拟将“信息化系统建设项目”剩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

(三)本次终止募投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是公司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技术发展趋势,结合项目实施的环境与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1、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2、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是公司根据当前市场环境和技术发展趋势,结合项目实施的环境与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3、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本次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四、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影响分析
公司将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终止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募集说明书》,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回售申报期内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

若股东大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均审议通过该事项,公司将披露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提示性公告,届时公司将按照公告内容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相关事宜。

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博22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并根据《管理办法》《受托管理协议》等有关规定及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华泰联合证券将持续关注本次可转债后续本息偿付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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