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 普 信(002215):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01:57 中财网
原标题:诺 普 信: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公司设立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报送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九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制度第五条执行。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