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 普 信(002215):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2025年)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改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条推广和接待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一)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 (二)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 (三)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五)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 第五条公司的推广和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推广和接待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推广和接待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推广和接待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为负责公司推广和接待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八条从事推广和接待工作的员工应当符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规定的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的素质和技能。 第九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二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的合理时间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披露。 第十五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六条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象提供真实、完整的身份证明材料。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 第十八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承诺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以及衍生品种市场价格造成重要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披露。 第二十一条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见面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施在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推广和接待工作中,确因特殊情况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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