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 普 信(00221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
深圳诺普信科学作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诺普信科学作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五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公平性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采用电子网络数据及电子邮件等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八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业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包括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沟通方式包括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二条公司设证券投资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醒投资者行使权利;(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投资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和培训 第十五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部应采取多种方式对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诺普信科学作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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