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冀东(000401):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 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 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实现 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 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 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 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 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 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 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 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三)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 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等的网络 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 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一)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股东会的安 排组织工作;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 利,在召开时间、地点、方式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 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 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二)公司网站:公司网站是向投资者介绍最新发展动 态的主要信息窗口。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 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 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 置于公司网站;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在定期报告结 束后,公司视情况举行业绩说明会、媒体见面会或以电话会 议的形式向投资者、分析员与财经媒体介绍公司业绩。公司 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推介活动; 公司应避免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平等地向投资者、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四)现场参观: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 师和财经媒体到公司现场参观,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 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五)一对一沟通: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安排日常接待投 资者和证券分析师的来访,公司有关部门、分(子)公司应 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有必要公司有关部门、 分(子)公司的有关人员也应参加; (六)电话咨询、电子邮箱: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 话和电子邮箱等,投资者可以利用咨询电话、电子邮箱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 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号码、电子邮箱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业务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 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 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 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 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 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 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 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积 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调研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 过程。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参加 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 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 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 资料。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 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3年。 第十七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指定网站进行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二)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三)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四)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五)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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