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冀东(00040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已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 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 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协助提供提名委员会决 策所需的信息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安排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三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 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 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 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控股股东在提名董事候选人时,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 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当选条件和选择程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涉 及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需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 形式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公司控股 (参股)企业内部以及社会上各种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公司法》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并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可以不受前款时间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行主任委员 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 权。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其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