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冀东(00040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11:49 中财网
原标题:金隅冀东: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结合《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
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
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
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
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
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九条公司应当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
行公告、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将根据深交所有关
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如公司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则还应遵守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
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
式及编制规则应符合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及时披
露该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一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
期限。

第十二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
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重大事件
公告等。其中应披露的交易及关联交易范围以不时修订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准。

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重大”“大额”以及“较大”等涉及具体金额的,
比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深交所有关监
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测算;未涉及具体金额的,由公司董事会
基于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

第十三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
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
说明。

第十六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
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二十二条按本制度规定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
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
(一)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及审议。

1.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编制定期报告,其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
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与风险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请董事会审议;
2.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有关监管
规则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
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
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三)定期报告的发布与报送
董事会秘书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
报告,经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将报告
全文和摘要、相应决议文件及深交所要求报送和披露的其他
文件报送深交所,并于规定时间在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纸、网站披露。

如公司存在存续的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责任
部门按照《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分工安
排及交易商协会的披露要求在其指定网站披露。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
(一)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
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室起草信息披露文
件并提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议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
会、股东会审议,形成相关决议后进行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工作。

(二)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1.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室或其他责任部门负责草拟,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2.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
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
露的临时报告,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后方可公开披露。

(三)临时报告的发布与报送。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深交所,并于规定时
间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网站发布。

对于交易商协会要求披露的信息,责任部门负责按照其
要求于规定时间在其指定网站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
任人,并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
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
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
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会全体成
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主要包括:
(一)协助董事会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三)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对涉及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信息的报道主动、
及时求证其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报告
董事会予以公开澄清);
(四)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具体处理
信息披露事宜,主要工作包括组织编写并发布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负责与深交所的具体联络事宜,组织实施投资者关
系和信息披露工作(包括不定期就公司的经营环境、战略规
划、发展前景、经营状况及经营计划的实施等进展情况与各
信息相关的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
司进行商榷,确定可以作为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和披
露口径),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所涉及的内部资料的
档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等。

董事会秘书可以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研究、
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或者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通知
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各分公司及子
公司(以下合称各单位)负责人为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
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确保在该单位拟发生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的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偿债能力等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时,及时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秘书或董
事会秘书室。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
求应当披露的事项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董
事会秘书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和
处于进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密工作,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有关信
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
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漏内部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以及登记管理应按照《金隅冀东
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
进行。

第三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
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
利益的,依据公司《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相关程
序。

第三十六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
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
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
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三十八条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地方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
长指定的董事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三十九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的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
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
赔偿要求。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员等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
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四十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
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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