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冀东(00040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已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做好公司内幕信息 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 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 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 内容。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 用内幕信息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交易公司证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 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 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 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 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 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 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 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配偶、父母、子女)、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 会秘书室具体执行。董事会秘书室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 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供公司 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 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本部门或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 部门或本单位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董事会秘 书室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 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的时间。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 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汇总。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 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 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 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 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 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 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 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 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 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 件号码、所属单位、知情时间、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 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 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 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 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 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 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等有关单位进行报备。 第十七条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职能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范 围内流转; (二)对需要在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之间流转的内幕信息, 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流转需履 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 流转到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批准,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后方能对外提供。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应当结合本条所列示的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 当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在本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 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 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 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 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对于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 损失和影响,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 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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