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冀东(000401):经理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11:50 中财网
原标题:金隅冀东:经理工作细则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已经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活动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公司经理及经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
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金隅冀东水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金隅冀
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经理负责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是公司经理层及其成员工作的基本行
为规范,是指导制定公司经营管理的规定、办法和操作细则
等公司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前款所称公司经理层成员包括经理、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
理人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和总法
律顾问等统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理及经理层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经理因工作需要等原因,暂时不能履
行职责时,由经理指定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经理职务;
经理不能履行职责的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向董事会及审计
与风险委员会报告。

第六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及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发生紧急情况时,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一)单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一般交易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购买或者出售资
产;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其他
一般交易];单项金额不超过6亿元的公司内部技改技措基建
项目;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0.5%(含)的关联交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每一个自然年度
累计价值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
项;
(二)在董事会确定的融资计划内,决定公司银行贷款
等融资事项;
(三)决定公司对外签署经营业务合同;
(四)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
净利润10%的减值准备、资产核销;
(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权决策的其他事项。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经理助理和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协助经理工作,并向其负责。经理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八条 经董事长授权,经理可以代表公司签署合同、
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九条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职责:
(一)对经理负责,根据经理层分工或经理的授权,分
管公司相关部门及相关方面的工作,协调公司部门之间的工
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在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因工作需要时,接受经理
委托,代行经理职权。

第十条 经理有权代表公司聘请专业顾问或中介机构
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咨询。

第十一条 经理对子公司行使有限管理与指导权。

第十二条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
勤勉的义务。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
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
义务:
(一)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
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通过
的公司改组。

第十四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
正当利益。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如下忠实义
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不得违反
股东会对董事忠实和勤勉尽责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擅自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照有
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
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
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
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三章 公司经理层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兼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经理和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与职工代表董事的合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
聘任无效。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八条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
(一)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任
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
(二)经理人选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名并提交相关简历,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经理提名并提交相关简历,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四)经理在任期内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五)经理的业绩由董事会负责考核;
(六)经理任期届满前,董事会应根据其在任期内的业
绩作出是否续聘的决定;
(七)经理在任期内申请调离或辞职,须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期内申请调离或辞职,须向经理提交书面报告,经经理同
意并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
(八)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不胜任或有
严重失职、违法行为,董事会有权解聘其职务。

第四章 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经理办公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办公
会)。办公会是经理贯彻实施董事会决议,研究和部署工作
的会议。

第二十条 办公会由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根
据工作需要,办公会可以安排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单位)负
责人及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一条 办公会由经理召集和主持。经理不能召集
和主持时,由经理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经理对以下事项做出决定时,应当召集并
主持经理办公会议:
(一)制定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的实施;
(二)制定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和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方案;
(三)决定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经理工作报告;
(四)决定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弥
补亏损方案和重大经营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提交董事会讨论的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
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六)研究解决公司日常运营中的重要事项;
(七)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事项;
(八)经理认为应召开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办公会每月召开不少于两次。如有特殊或
重大议题,可以临时召开;在未征集到议题或出席人员不足
应出席人员的半数时不召开办公会。

第二十四条 提请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副经理等高级
管理人员协调并审核后报党委行政办公室专人,整理汇总后
报经理同意。

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
调,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意见并经分管领导签署;经协调仍
达不成一致的,提请分管领导协调;协调后意见仍有分歧的,
主办部门应如实向经理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办公会组织工作由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
议题和重要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 办公会纪要由党委行政办公室专人起草,
经理签发并决定发放范围。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
的,应及时公开。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召开专题会
议研究决定某一方面的工作,该类专题会议纪要与经理办公
会议纪要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办公会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各单位要坚
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党委行政办公室
负责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每季度书面向经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出席办公会,向经
理请假;列席人员不能出席办公会,向党委行政办公室主任
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第五章 经理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经理应定期书面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
分为年度报告和特别报告。

第三十条 经理应向董事会年度报告以下工作:
(一)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执行情况;
(三)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
(四)公司财务情况及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认为
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经理特别报告包括:
(一)在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
重大变化,以致不改变决议会影响公司利益时,经理应当立
即向董事长报告;
(二)遇有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目
标时,应向董事长报告;
(三)遇宏观经济政策、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出
现不可抗力事件时,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决议的有关要求
执行。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公司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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