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牛 山(000735):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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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11:5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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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罗 牛 山: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35 证券简称:
罗牛山 公告编号:2025-037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
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
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的相关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定本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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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二条 公司前身系1987年12月
19日成立的海口市农工贸企业总公司。
公司以海口市农工贸企业总公司股份制
改造并定向募集法人股的方式募集设立 | 第二条 公司前身系1987年12月
19日成立的海口市农工贸企业总公司。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海口市农工贸企业总公司股份制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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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海南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84089747P。 | 造并定向募集法人股的方式募集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海南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284089747P。 |
| 3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的产生或更换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
事过半数决议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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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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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6 |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
形式。 |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
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份为普通股。普
通股是指公司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
规定的普通种类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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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
为普通股。 | 删除条款 |
| 8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遵循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
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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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
人民币标明面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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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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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存管。 | 公司集中存管。 |
| 11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海口市国
营罗牛山农场、海南兴华农业财务公司、
海口天星实业公司、海南省国营桂林洋
农场。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海口市
国营罗牛山农场、海南兴华农业财务公
司、海口天星实业公司、海南省国营桂
林洋农场。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100,0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为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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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51,513,57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1,151,513,578股,其他种类股0
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
数为1,151,513,578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为:普通股1,151,513,578股,其他类别
股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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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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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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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股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但是,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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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 |
| 16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召开股东
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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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
转让。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
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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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
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
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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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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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
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
业务规则。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20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
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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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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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
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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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按照《公司
法》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
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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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有权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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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任何主体不得以股东会决
议无效为由拒绝执行决议内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
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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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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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
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
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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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书
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
事,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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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
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
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
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
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 27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
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条款 |
| 28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条款 |
8
|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 29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
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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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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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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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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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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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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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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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
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
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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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
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
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三)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
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
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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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
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
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
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30%;
(五)公司的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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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四)款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四)款担
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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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第四十三条 以上第四十条、第四
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应按同一交易
或事项在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以其累
计数计算交易或事项的金额。若已按前
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
交易或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
围。 | 第四十八条 以上第四十五条、第
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应按同一
交易或事项在12个月内累计发生的,
以其累计数计算交易或事项的金额。若
已按前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的交易或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累
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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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主要业务经营
地,具体会议地点由召集人以公告的方
式通知。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
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
议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
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
点,具体会议地点由召集人以公告的方
式通知。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
理由的,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
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等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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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
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
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独立董事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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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
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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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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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
项作出决议。 |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
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
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
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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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
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
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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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 删除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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