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董事会、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
|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公司章程》 |
| 第一条
为维护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
| | 制定本章程。 |
|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3,068万股,于2017年4月13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
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68万
股,于2017年4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
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条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对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面值1元。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股面值1元。 |
| 第十九条 | 第二十条 |
|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3,668万股人民币
普通股,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所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668万股,
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公司发起人及其
认购的股份数、所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六条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
授权,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第二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
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
|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 二十五...... |
|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
| 第三十一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五条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
公司正常运作。 |
| |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
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
|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删除 |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
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
| |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
任。 |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
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
诺。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三)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
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 |
| 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九条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
之一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 |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
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四十九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
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
|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百分之十。 |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
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
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
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
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 |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 ...... | |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
包括以下内容: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
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等;
...... |
|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
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 第六十四条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
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
质询。 |
| 第六十八条 | 第七十二条 |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
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
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
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
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 第七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
|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
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
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为十年。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
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
|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
(三)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百分之三十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
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
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
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
| 第七十九条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股东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八十三条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
件外,公司不得对股东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
公司董事、监事选举或更换,由董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
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
的权利;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候选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度......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具
体步骤如下:(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
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
目......(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
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
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人选,当选
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
选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 |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度......
适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步骤
如下:(一)投票股东必须在其选举的每名
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目......(四)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
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
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当选董事人选,
当选董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该次股东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如果当选董
事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召集人可决定就所缺
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待下次股东会对
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
| 决定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也可留待下
次股东大会对所缺名额进行补选。 | |
| 第八十七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 | 第九十一条
......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
|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就任。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二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
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
人。
...... | 第一百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 第九十七条 | 第一百○一条 |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
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
务;
...... |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
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
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
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
意: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
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
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
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或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如系独立
董事辞职,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
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
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
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商业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日起三年内仍然
有效。 | 第一百○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
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
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其离任之
日起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 |
| 新增 | 第一百○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
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
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
董事。 | 第一百○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
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任名誉董事长
1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以全体
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名誉董事长可 |
| | 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就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产业趋势研判、重大项目评估等方面提供支
持和帮助。名誉董事长不是董事会成员,不
参与公司治理,不享有董事会董事的相关权
利、也不承担董事相关义务。 |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
学决策。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
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一十条
......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
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
计算其价值),具体按以下标准审批执行: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未达到上述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交易事
项,由公司经营管理层会议审议批准。
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
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
计算其价值),具体按以下标准审批执行: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和监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有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独
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过半数同意。 |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 |
| 开三日前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开三日前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
事......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或其委托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
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
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
不能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表决。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
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
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
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
| |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
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
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
| |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或主
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为公司重大决
策提供咨询、建议。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可
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调整现有
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立战略、提名和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
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上述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其主要职责
是:
......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 |
| |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
股权结构,就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
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第一百四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
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九十八条第(四)、(五)、(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
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
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三十八条 | 第一百四十九条 |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
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
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
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
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
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
度报告...... |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
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百分之二十五。 |
| 第一百六十条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政策
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
者的意见。
...... |
| 5、现金分红比例: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
4、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
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 |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
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5、现金分红比例: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4、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
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
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
督促其及时改正。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
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
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
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
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
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
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
事务所。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指定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披
露有关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
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
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公告。
......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第一百八十条
......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纸
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并于三十日内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纸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符
合有关规定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
| | 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
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
内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
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
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
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
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
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情
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
|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
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
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 |
|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 | 第二百○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 |
|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
联关系。 |
|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原《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其他不涉及实质性内容的非重要修订,如阿拉伯数字替换为中文数字、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等,未在上述表格中对比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