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000655):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 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以 下统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 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 和进展时,报告义务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 责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 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3-5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 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重大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的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 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 报告义务; 3.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如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 式、新产品或者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事项,还应当报告进入新 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 (四)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的信息,包括: 1.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 月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报 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 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 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重大”“大额”的标准适用公司章程中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金额标准。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收集相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如涉及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或实施重组、再融资等特 定事项的,报告义务人应按照相关资料清单或有关通知报告有关 事项和材料。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应当报告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 第三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 捷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后视情况向董事长、 总经理汇报; (四)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 发生时,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决策程 序,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履行相应程序, 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 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在 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 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四章重大内部信息的报告责任 第十八条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 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报告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 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处罚的,公司将根据影响和制度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 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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