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000655):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26:17 中财网
原标题:金岭矿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快速
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以
下统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
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
和进展时,报告义务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
责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
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公司重大事项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交易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发生第3-5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
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重大日常生产经营相关合同: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的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
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
报告义务;
3.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如合同涉及新业务、新技术、新模
式、新产品或者其他市场关注度较高的事项,还应当报告进入新
领域的原因及可行性论证情况。

(四)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事项的信息,包括:
1.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
月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
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报
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其他重大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
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
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所述“重大”“大额”的标准适用公司章程中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金额标准。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收集相关重大事项。

第八条如涉及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或实施重组、再融资等特
定事项的,报告义务人应按照相关资料清单或有关通知报告有关
事项和材料。

第九条报告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应当报告有疑问时,应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咨询。

第三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报告义务人应当以电话、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快
捷方式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及时报送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查后视情况向董事长、
总经理汇报;
(四)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
发生时,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
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
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决策程
序,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履行相应程序,
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
变化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
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控股、参股子公司在
使用财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或对某项重要事件进行表述时,均
以公司对外公告为准,不得擅自改动。

第四章重大内部信息的报告责任
第十八条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认真、负责地
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对重大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准确性、及时性负责。报告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
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错误或疏漏,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处罚的,公司将根据影响和制度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
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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