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000655):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金岭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临时报 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 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豁免与暂缓的信息范围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 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 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 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 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 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 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 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 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 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 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豁免与暂缓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 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 息披露豁免与暂缓事务,证券部是豁免与暂缓信息披露的日常工 作部门。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依照本办法申请对特定信息 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一),并连同该信息相关资料、《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详见附件二)、《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三)及时提交证券 部。 第十四条证券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 由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 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由证券部妥善保存有关登记 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有关 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 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 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如已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 关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于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 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 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 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进行追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 改时亦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保密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 )作为山东金岭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 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 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 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 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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