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000655):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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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26:2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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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金岭矿业: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山东
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制度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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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
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金岭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
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金岭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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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制度。 | |
|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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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的交易。 |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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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
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
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
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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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
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进入决策 |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
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
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
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其他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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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
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
相应责任。 | |
|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
限制,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并及时披
露以下内容: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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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
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
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
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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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
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
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
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
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 删除 |
| 3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
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
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
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
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
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
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
以管理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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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第十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
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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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
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
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
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第十一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
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
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
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
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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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
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
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
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删除 |
|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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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
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
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
当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
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事项的关联性。 |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
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
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
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
制度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
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
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
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
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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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应当遵守以下报告义务: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交易前17个交易日
报告董事会秘书并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
函》(附件1)、报告减持计划,并在交易前
15个交易日进行公告;
…… |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应当遵守以下报告义务:
(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
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当在十七个交易日前报
告董事会秘书并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
(附件1)报告减持计划,并在十五个交易日前
进行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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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应当将其买卖意向提前2个交易
日填写《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并提交董事
会,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
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
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
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
2),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
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 |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收到《买卖本公司证
券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
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附件
2),并于《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所计划的
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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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
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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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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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
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
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 删除 |
| 第二十八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
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
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
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
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
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
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第二十
五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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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
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份变动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
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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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
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 删除 |
|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
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
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
限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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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将本制度中“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
删除“监事”的相关描述。 |
除上述条款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
备查文件: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决议;
2.修订后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山东
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