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000655):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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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26:21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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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金岭矿业: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山东
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
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
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
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
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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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 |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
出现以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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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
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
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
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
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
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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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
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
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
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
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
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
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
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形式。 | 第九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
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
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
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
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
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
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
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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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
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
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
视频、语音等形式。 | 第十六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
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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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
规定举行路演。 | 第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
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
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
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
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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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
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 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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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结合实际制订投资者关
系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
工、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 | 删除 |
| 等。 |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
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
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
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
应积极配合。 | 删除 |
| 第二十九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
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
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
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
举办的相关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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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
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
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
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
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
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 删除 |
| | 将本制度“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
删除“监事”的描述。 |
除上述条款外,《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
备查文件: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决议;
2.修订后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山东
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