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岭矿业(000655):修订《内部审计制度》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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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26:2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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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金岭矿业: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山东
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
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内部审计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 现行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提
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完
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山东金岭矿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完
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山东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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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中
心、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公司对所有上述机构(以下合称“被审计单位”
的内部审计工作,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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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和风险
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
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
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范经营
风险,改善运营状况,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 第三条内部审计是指审计主管部门(以下
简称“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
度规定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
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监督和评
价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
法和效益,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
性,发现问题和风险,提出审计建议,督促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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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落实,促进被审计单位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
现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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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相关人员
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法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
妨碍内部审计法务部门的工作。 | 删除 |
| 新增 |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公司党委的全
面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的领导管理、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以及法
律责任等相关管理制度,强化与内部其他监督力
量的协同,增强监督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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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合法、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
规章制度,围绕公司战略目标,忠于职守,服务
大局,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二)客观原则,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实
事求是地做出审计职业判断;
(三)独立原则,独立客观地进行职业判断
和发表审计意见,独立提交审计报告,不受任何
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独立行使审计监督
权;
(四)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
责时所获取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被审计
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回避原则,审计人员与审计对象或被
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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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
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按照“科技强审”
的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降低审计成本,提高
工作效率,促进结果有效运用和成果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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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法务部为内部审计机
构。审计法务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核评价。 | 第八条公司设立审计法务中心为内部审计
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在对公司进
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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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审计法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
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 删除 |
| 第七条审计法务部应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
要配备必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可根据工作需
要,聘用相关业务部门人员担任兼职审计员,也 | 第九条审计部门可通过公司外部招聘或内
部选拔程序选用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
备下列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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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聘请外部人员担任审计顾问,聘请符合资质
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部分审计项目。 | 业道德和实践经验:
(一)审计、会计、财税、经济、金融、统
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
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
知识;
(二)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
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
(三)审计、财务、经营管理等相关业务实
践经验及2年以上从业经历;
(四)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
业道德规范,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保密。
(五)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职业谨
慎,能合理使用职业判断,真实、客观地披露所
了解的重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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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
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
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
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
持和提升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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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
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
公正、保密,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
审计业务。 | 删除 |
|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
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
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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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
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
人员。 | 删除 |
| 新增 |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对实施内部审计业
务所获取的信息保密,非因有效授权、法律规定
或其他合法事由不得披露。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履
行保密义务,警惕非故意泄密的可能性。审计人
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获取的信
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
织规定及职业道德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和执行职务情况的监督,督促审计人员依
法依规履职尽责。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
依规接受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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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审计法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的
工作重点,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法务部的职
能是:
1、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制定、修改公司审计制度,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2、制定公司审计工作程序;
3、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公司年
度审计工作计划;
4、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总
结报告;
5、对公司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
行审计监督;
6、审计公司及分子公司财务收支、经营活
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7、审计公司及分子公司预算的执行情况;
8、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进行审计;
9、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10、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
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对公司及分子公司负责人离任、调任和
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12、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
专项审计;
13、负责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密工作,建立、
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
作底稿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10年。
14、负责公司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审
计人员的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培训。 | 第十五条审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公司要求,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公司发展规划、战
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经营计划情况进行审
计;
(二)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
计;
(三)对被审计单位技术改造项目、采购项
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重大投资活动进
行审计;
(四)对被审计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
行审计;
(五)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
况进行审计;
(六)对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
情况进行审计;
(七)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工作,审核其审计整改方案与整改结果;
(八)负责制定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九)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对公司的各类审计
工作,沟通确认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组织整改
上级部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十)组织公司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事项,负
责中介机构的选聘、监督和评价等管理;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
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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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审计法务部在内部审计工作过程
中行使下列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
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生产、经营计划、财务
收支、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
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
算机技术文档;
2、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有权查阅有关 |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开展工作时,可以行使
下列职权: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审计法规、规范
及标准,召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调取和查阅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
营、财务管理等经济活动的相关凭证、数据、资
料、文件等;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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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
软件等相关资料;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
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对有关文件、
资料、实物进行复印、拍照和录像,被审计单位
须指派专人配合工作,不得拒绝和设置障碍;
4、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
有关资料的单位或个人,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交
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
资产等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的建议;
5、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决策、重
大工程(项目)招投标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
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6、根据管理层的要求,灵活安排审计项目
的范围、深度和时间,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公司
审计委员会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有权做出临
时制止决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意见;
7、对被审计单位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存在
的缺陷提出整改意见;
8、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 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
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
失浪费行为,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
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
的资料,审计部门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
关资料的,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在审计力量不足时,审计部门可以委
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或者
具有法人资格的被审计单位承担;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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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审计
工作;
(二)收到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通知后,有
责任及时配合审计工作,审计过程中涉及被审计
单位以外的有关单位和员工,也必须积极配合审
计工作;
(三)向审计组及时提供真实、有效、完整
的审计资料;
(四)对于各项审计咨询事项,各相关人员
有责任给予详实答复,并与审计人员共同探讨具
体问题的原因与解决办法;
(五)认真落实审计意见,积极整改审计问
题,配合审计回访,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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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的审计形式:
1、财务审计:对公司及分子公司的财务计
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
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情况,资金和财产管理
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按照审计类别划分如
下: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收
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
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一定时期内的财务状况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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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审计:审查公司及
分子公司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
完成情况。
3、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及分子公司负责
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审查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
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和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
4、离任审计:对公司及分子公司负责人离
任、调职,对其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及经济活
动情况进行审计。
5、专项事项的审计:对公司及分子公司与
经营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6、内控审计:审查公司及分子公司内部控
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促使各
项工作规范化;
7、后续审计:在审计法务部向公司审计委
员会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及
时有效地采取改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进行审
查;
8、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
的其他事项。 | 行综合性的监督审查并做出客观评价;
(二)经济效益审计:对被审计单位生产经
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过程的经济性、效
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经济责任审计:受公司组织人事主管
部门委托,对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公司决策部
署,管理国有资产、国有资金、国有资源,重大
经营决策、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履
职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以及界定其任职期间
的经济责任;
(四)建设项目审计:对工程项目的投资立
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
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
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
(五)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事项主要
有公司重大经营策略、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公司经济活动情况;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
用情况;股权、资产投资、清算情况;上级审计
或以前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可能存在的
舞弊行为;违反财经法纪,侵占公司财产,损害
公司利益以及重大损失浪费行为;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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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
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
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
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
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
露管理等。 | 删除 |
| 第十六条审计对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
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 删除 |
| 第十七条审计法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
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
计。进行具体对象或事项的审计时,可根据审计
目标和审计要求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可采取的
内部审计方式包括就地审计、送达审计、网上即
时审计等。 | 第十九条根据审计资源、审计时限和审计
对象的实际情况,内部审计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开
展审计:
(一)按照审计主体不同,可以采取以下三
种方式:
1.自主审计:由审计部门派出审计组,对被
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组成员为审计部门审计
人员,审计报告及审计资料由审计部门核查并备
份归档。
2.联合审计:当涉及信息化等专业性较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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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计事项时,可联合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共同实施
审计,审计报告及其他审计资料应报审计部门核
查并备份归档。
3.委托审计:审计部门人力不足或者缺乏特
定专业资质时,可委托集团公司或社会中介机构
按照审计部门工作要求实施委托审计,审计部门
应当提出明确的审计目标与要求,加强指导检
查、监督评价和质量控制,并妥善保管审计档案,
但不得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整体委托社会中介
机构独立实施。
(二)按照审计技术手段划分,可以采取以
下三种审计方式:
1.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所在地
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
书》,应在指定时间将审计部门要求的有关材料
报送至审计部门接受审计检查。
3.在线审计:审计人员可通过审计信息化平
台对被审计事项实施远程在线审计和实时监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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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审计法务部根据公司审计委员会
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执
行。 | 第二十条审计部门根据公司总体经营发展
部署、风险状况、管理需要和审计资源的配置情
况,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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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根据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在考虑公司风
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选择审计对
象,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制订具体审计项
目的工作计划及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委员会批
准;
2、对已批准的审计项目,审计法务部将审
计通知书于实施审计工作的3日前发往被审计
单位,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签收;
3、对临时性审计项目,审计法务部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申请签发审计通知书,签发后即刻
通知被审计单位,审计法务部当即进入审计;
4、审计法务部在开展审计业务时,要进行
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
5、在审计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格式编制
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反应客观的工
作底稿,并保证其真实性;
6、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 |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实施审计项目包括审
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整改、审计
资料立卷归档五个阶段,对重要审计事项还应有
后续审计。
(一)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成立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实行组
长负责制,成员不少于2人。审计组成员开展审
前调查工作,在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运营情况的
前提下制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经审计部门
协管或分管领导批准。
(二)在审计项目实施前3个工作日,向被
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事
先电话通知后补审计通知书的方式,对需临时或
紧急执行的审计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
时送达。
(三)审计人员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开展
审计,获取相关、可靠、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长对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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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
7、现场审计终结后,审计法务部应在15个
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
计单位;
8、审计法务部在2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
告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
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
监,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情况通报
董事会;
9、将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签发的审计报告
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针对审计中发现
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于15个工作日内送达
审计法务部。审计法务部负责督促、检查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 (四)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与被审计单
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就审计发现问题有关事项、
依据、结论、建议进行沟通。
(五)审计组应于现场审计结束后,及时整
理、复核、分析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审计
组长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一级复核,审计负责人
进行二级复核,审计部门部务会议或协管领导、
主管领导进行三级复核。
(六)经三级复核的审计报告发送至被审计
单位及被审计个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及被审
计个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计报
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长
及相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修
改审计报告;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七)征求意见后,审计部门应履行审计报
告定稿的决策程序,通过后下发至被审计单位及
被审计个人,同时报送公司协管及分管领导、相
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需向公司组织主管部
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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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审计项目完成后建立审计档案,
并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有关内控制度
的要求,做好内部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借)
阅、复制、移交和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妥善
管理审计档案。 | 第二十二条审计项目程序终了,由审计组
成员对审计事项的全部书面资料整理并装订立
卷,跨年度的审计档案应及时移交公司档案部门
保存。除审计部门以外人员需借阅调用审计档案
的,必须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或者公司分管领导批
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由公司
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审计档案,查阅、借阅
单位或个人遵照公司档案利用管理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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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六章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
发现的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
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
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方
案与整改结果书面上报审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内部审计查
出的问题实行分类管理,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管
理制度,建立健全整改长效机制。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整
改台账及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
已经整改的问题逐一审核认定、对账销号。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司纪
委、党委巡察、组织人事、法务合规、风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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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务监督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贯通协调,建立
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
整改问责共同推进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当有效利用以前年
度和其他相关监督部门的审计结果和监督检查
成果,结合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
意见和建议,对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反映在当期
审计报告中。
第二十八条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被
审计单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审计组应编制
《管理建议书》,报公司分管领导与职能部门,
及时揭示重大风险隐患。
第二十九条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
法问题线索,由审计部门以《审计事项移送处理
书》方式移交公司纪委,同时呈报公司主要领导。
对公司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向公司纪委移送的有
关情况,审计部门按要求以《审计专报》方式移
送。
第三十条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内部
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定期
向公司相关主管部门与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提醒
相关职能部门加强专业领域的管理;审计部门要
及时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专业领域违规问题移
送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启动调查研究与追责问责
程序。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应作
为公司评价、考核、奖惩和任免被审计单位领导
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依据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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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关人员行
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
私利的;
2、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
较大经济损失的。 |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部门
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设不健全、
不完善,承担直接责任;
(二)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
性承担直接责任;
(三)对被审计单位涉及审计业务的商业秘
密和有关事项的保密工作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
的,承担直接责任;
(四)对审计人员不能依法廉洁从审、遗漏
重大审计事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承担管理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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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 |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审计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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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一的单位、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
审计法务部提出给以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
或行政处分的建议,由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关人员
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
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
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 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拒绝或故意拖延向审计人员提供
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
造成的后果承担直接责任;
(二)对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
坏监督检查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三)对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等信息真实
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
(四)对威胁恫吓、诽谤陷害、打击报复审
计人员,以及由此造成审计人员人身伤害的行为
承担法律责任;
(五)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按规定的期限和要
求整改的结果承担直接责任;
(六)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或整改不力、
屡审屡犯的承担直接责任;
(七)对违反审计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承担
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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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 |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因审计工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损失的,依
据公司相关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违反本
制度规定,涉及考核、问责情形的,执行公司考
核和问责管理相关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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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条款外,《内部审计制度》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进行顺序调整。
备查文件: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临时)决议;
2.修订后的《内部审计制度》。
特此公告。
山东
金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