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减持2025 2025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年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同时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具体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称《党章》)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本章程。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1985)56号]
文批准,在深圳市城建材料设备公司基础上改组,
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1921920932。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1985)56号]
文批准,在深圳市城建材料设备公司基础上改组,
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19219209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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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公司于[1995年1月]经[深圳市证券
公司办公室深证办(1995)1号文]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1400万股。公司向境内
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1400万
股,于1995年3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第四条公司于[1995年1月]经[深圳市证券
公司办公室深证办(1995)1号文]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00万股。公司向境
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1400
万股,于1995年3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
| 第六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
南区高新南一道德赛科技大厦26楼。 | 第六条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
南区高新南一道德赛科技大厦26楼
邮政编码:518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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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
表人追偿。 |
|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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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
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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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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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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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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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五)公司股票可以用货币认购,亦可以用
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
等认购,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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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
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
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
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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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七)
项情形的,应当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转让或注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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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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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 | 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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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第三十二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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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股东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
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可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其他组织。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公司应
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
构。
第三十五条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
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三十六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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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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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第四十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同时
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及查阅目的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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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
向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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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
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
| 第四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
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
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若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 |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
| 根据《章程指引》新设章节 | 第二节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当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状态时,
第一大股东适用本节规定,但是持有公司股份低
于5%的股东除外;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应适用本节规定的相关主体,
亦适用本节规定。 |
| 第四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其所控
股的公司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公司发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金的,应立即申
请司法冻结其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
过司法拍卖等形式将大股东所持股权变现偿还。
如果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有资金往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来,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
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该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二)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
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三)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
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
投资活动;
4、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
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
务;
6、大股东对公司资金“期间占用、期末返还”
的情况;
7、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占用方式。
第四十八条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
的条件和程序;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
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
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
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
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权益。
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
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
责任和风险。 |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五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二节 股东会一般规定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董事报酬及独立董事津贴;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一)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十二)审议依法需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
(十三)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
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
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由
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
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人民币。
(7)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不仅 |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
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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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聘请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
审计(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评估或审计);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
对值计算。
(十四)审议第五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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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由股东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不论金额大小);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担保情形。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的担保(不论金额大小);
(七)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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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
东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与上一
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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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数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
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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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
为出席。 |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
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同时可结合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
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
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
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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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第五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
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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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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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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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
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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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
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
| 第五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第六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提出提案且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对会议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
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及本章程的
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
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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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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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第六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及被代理股东之前述
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
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以及被代理法定代表人之
前述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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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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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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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
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
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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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 |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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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公司如设副董事长
的,由副董事长(公司如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
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公司如设副董事长
的,由副董事长(公司如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
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 | |
| 第七十七条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只对
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也不得对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修改。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
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
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
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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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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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十年。 |
| | |
| 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会。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
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 | |
| | |
| 第八十四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 |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或津贴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七)依法需由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公
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
联交易);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之前,还应当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
评估或审计(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评估或审计)。
(八)依法需由股东会审议的收购、出售资
产等其他重大交易事项(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除外);
(九)依法需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除外);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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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收购本公司股票;
(六)变更公司形式;
(七)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和股东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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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
| 第八十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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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
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
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
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
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
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
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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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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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非独立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
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非独立董事及非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非独立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
事候选人名单,由上届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总数3%以上(含3%)的
股东提出。
非独立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
事候选人名单,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总数3%以上(含3%)的股东提出的,
应向董事会提出,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 | 第八十六条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八十八条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商讨增减或更换非独立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和监事事宜。
独立董事的选举根据有关法规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公司保障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
权利。股东会在选举和罢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
表决。
累积投票制是指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或监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按照有关监管机构颁发的“实施细
则”操作实施。 |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
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候选人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提交股东会召集人,候选人应
在股东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
履行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
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五)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 第九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不得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
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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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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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
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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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者其委托
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 |
| 第一百〇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
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
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
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组织点票。 | 第九十五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
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
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
| 第五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 | 根据《章程指引》删除章节 |
| | |
| 第六章 董事会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
| 第一节 董事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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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
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职工人数达到三百人以上时,董事会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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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公司可以设一名职工董事,职工董事由职工
代表担任,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
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员中应当有一名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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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
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
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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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
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
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公司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
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
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
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
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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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四)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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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五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
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
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 第一百〇五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
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
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不得违反竞业禁止规
定,如有在外注册和公司主营业务有类似的企业、
或在外注册的企业可能与公司发生交易时必须尽
快向董事会报告其关联关系。
董事个人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
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
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
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
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要
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
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
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
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但使公司受到监管部门批
评处罚,或被股东起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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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
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
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
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
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
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达董事会时生效。 | |
|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
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
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半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
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
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半年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
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
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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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
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二十条除本章程的规定外,董事尚应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义务和行为准则的
有关规定。
董事负有本章程所规定的忠实及勤勉义务,
当董事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
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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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
集投票权;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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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十六)制定绩效评估激励计划,其中涉及
股权的激励计划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不涉
及股权的由董事会决定;
(十七)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
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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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
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
拟定,股东会批准。 |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置换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
外捐赠、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权限,规定如下:
(一)公司拟进行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置换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交
易,除了按董事会批准的《审批权限与流程一览
表》授权外,以下情形由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
对值计算。
(二)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
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
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一)公司拟进行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交易,除
了按董事会批准的《审批权限与流程一览表》授
权外,以下情形由董事会批准;达到股东会审议
标准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还应
当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
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还应当
提交股东会审议;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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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以上审议程序。
(四)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公司本部日常支出、下属子公司的投
资或处置项目(包括收购、出售、置换资产、资
产抵押及委托理财),以及未达到董事会和股东会
权限的对外担保与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分别按董
事会批准的《审批权限与流程一览表》和《对外
担保与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与流程一览表》执行。 |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还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
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
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
款规定。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
保事项由董事会批准。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
对外披露。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以上审议程序。
(四)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关联
交易,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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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 | |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如设有)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如设有)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副董事长(如设有)协助
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
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
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行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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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
或者电子文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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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
应在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审议公司对外担保和提供
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
|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
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
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留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不少于十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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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根据《章程指引》新设章节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
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
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
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
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
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
| 根据《章程指引》新设章节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五名,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应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
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
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计、提名与薪酬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
酬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并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
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四十五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各专门委员会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 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
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
事组成,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
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五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过半数。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董
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三
分之一。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视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
名,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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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第一百一十四条(四)~(六)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慎行义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报告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四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五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
股东代发薪水。 |
| | |
| | |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
监事会报告董事会决议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重大
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
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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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因擅自变更或拒绝董
事会决议,以及未如实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公司真实情况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对公司
承担相应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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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
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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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六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六五十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七十五条遵守党章规定,成立党的基
层组织。
…… | 第一百六十条遵守《党章》规定,成立党的
基层组织。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
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弥补亏
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
的,可以不再提取。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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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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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
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
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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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 | 第一百七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
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
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如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
计期间发生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完成审计工作的情
形,为完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需要,审计委员会
应在详细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会召开前
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该临时选
聘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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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八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报酬,由审计委员会审核后交董事会确定,报
股东会批准。 | 第一百七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由股东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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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
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
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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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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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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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进
行。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
的,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通知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视为到达日期;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十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发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
的,该电子邮件进入被通知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视为到达日期;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发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
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
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以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互联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的网站。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纸、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
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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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
清算 |
|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
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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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
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程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证券
时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 |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
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
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
外。 |
| 第二百〇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
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
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
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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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六条第(一)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
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六条
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
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第二百一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第二百〇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三)交纳所欠税款;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 | (三)缴纳所欠税款;
……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
关的经营活动。
…… |
| 第二百一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
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
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〇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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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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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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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一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〇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
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
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
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 第二百一十八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
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 | 第二百〇九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
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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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
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
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
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
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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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第二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 |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第二百二十五条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以外”、“超过”、“低于”不
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六条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超过”“低于”不含本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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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生效。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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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删除原《公司章程》第八章“监事会”以及其他章节条款中涉及“监事”和“监事会”的内容,本次修订引致章程的条款序号或引用条款序号随之更新,不再逐条列示。(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