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002099):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翔药业”或“公司”)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海翔药业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765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海翔药业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9,890,023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0.28元,共计募集资金1,026,869,436.44元,坐扣承销费和保荐费等10,000,000.00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1,016,869,436.44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扣除承销费及保荐费、律师费、会计师费用、登记费等发行费用12,465,829.73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1,014,403,606.7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58号)。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存放和在账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总部研究院项目”募集资金存放和在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主要原因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结合目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对募投项目“总部研究院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虽然公司募投项目“总部研究院项目”已在前期经过了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仍受到外部环境及行业变化、项目审批周期长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导致建设进度有所滞后。公司结合自身新产品管线研发进度和研发资源实际需求,公司对该项目涉及的项目建设、固定资产等方面的资金投入采取了较为稳健的策略,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的整体实施进度。 基于上述情况,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予以延期。 四、分期投资计划及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措施 “总部研究院项目”截至目前已完成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经过审慎评估,在项目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变的情况下,对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至2026年12月31日,尚未投入的募集资金将主要用于募投项目的建筑配套工程、设备购置等,并根据实际实施进度分阶段投入。公司将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监督,合理统筹,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后续建设。 五、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 除上述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外,不存在其他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系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延期仅涉及项目进度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变更的情形。本次延期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七、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总部研究院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建设内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会对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监事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适当调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志杰 陈轶劭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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