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002099):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41:46 中财网
原标题:海翔药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投资发展部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投资发展部负责具体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条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投资发展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14、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17、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18、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9、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20、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21、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23、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4、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2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26、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7、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如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证券部门相关岗位人员或重大项目组核心成员等;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由于在其任职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
4、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

5、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内幕信息的国家机关及个人;
7、前述一到六项所涉自然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8、本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管理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该所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存放于投资发展部。

第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公司并对本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以上主体的内部报告程序和方式参看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相关人员签名确认)报送辖区内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辖区内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 /部门职务/岗位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 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内幕信 息公开 时间登记时间登记 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本人作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保证公司以上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已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
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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