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002099):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力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或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二)形成尊重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理念,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三)增强公司的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四)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的认可度,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即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条 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和投资者互动平台; (四)投资者热线电话、微信或电子邮件联系; (五)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或路演; (六)现场参观或面对面沟通;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公司官网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官网地址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做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及投资发展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接待活动的现场登记管理工作,明确提示责任义务。 (一)接待对象来访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提示对方出具相关证件,并仔细核实。并要求其签署《海翔药业投资者来访登记表》(附件1)。 (二)董事会秘书应要求参加调研、采访、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等相关活动的投资者签署《承诺书》(附件2)。 (三)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询问时,应注意回答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避免使用预测性的言语。 (四)公司应以文字记录或同步录音、录像等适当形式对调研、采访、会议过程进行记载,并在活动结束后,将调研或采访过程、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经采访或调研人员亲笔签字确认后,进行归档保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应当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1 海翔药业投资者来访登记表
承 诺 书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授权代表): 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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