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布鲁(30125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有 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 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合担任 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股东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通知、报告事务; (三)协调公司与股东关系;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准备和提交拟审 议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 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公开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公司章程;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 (十)《公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 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在公司置备以下 文件,供股东查询: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可聘任证券 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自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第 3.2.5条所规定的情 形之一的; (六)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 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公开为止。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 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证券部 第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 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为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七条 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六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 公司章程,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交与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 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 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