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订。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原《公司章程》中涉及“股东大会”表述的条款统一调整为“股东会”,若相关条款未涉及其他实质性调整,则无需逐项列示修订内容;2.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统一删除或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明确审计委员会承继监事会全部法定及约定职权,若相关条款未涉及其他实质性调整,则无需逐项列示修订内容;
4.原《公司章程》中个别用词造句变化,如相关条款中所述“制订”相应修订为“制定”、“或”相应修订为“或者”等,以及标点符号变化等,若相关条款未涉及其他实质性调整,则无需逐项列示修订内容;5.其他具体修订内容详见以下修订对照表。
| 原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 |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
人签署。 |
|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
| | 偿。 |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
| | |
| | |
|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
务总监。 |
| | |
| | |
| |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 | |
| | |
| | |
|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 | |
| 第十八条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变更基准日
2010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18,380.42万
元人民币作为发起人的出资,并折为
10,000万股股份公司普通股。公司发起人
为邹左军、刘希、罗爱平、程辉、孙小
林、庄献民、周晓燕和霍尔果斯瑞丰成长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10,382,780 股 、 19,828,063 股 、
18,187,443 股 、 12,562,461 股 、
14,437,455股、3,281,240股、8,296,849
股和13,023,709股。 | 第二十条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变更基准日
2010年10月31日的净资产18,380.42万
元人民币作为发起人的出资,并折为
10,000万股股份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1元。公司发起人为邹左军、刘希、
罗爱平、程辉、孙小林、庄献民、周晓燕
和霍尔果斯瑞丰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10,382,780股、
19,828,063 股 、 18,187,443 股 、
12,562,461 股 、 14,437,455 股 、
3,281,240 股 、 8,296,849 股 和
13,023,709股。 |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8,630.8628万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8,630.8628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8,630.8628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58,630.8628万股。 |
| | |
| | |
| 万股。 | |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
通过。 |
| |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 |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 |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 | |
|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并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
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
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
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
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
| | |
| | |
| | 务。 |
|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
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
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
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
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
规定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 |
| | |
| | |
| 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
以投资控股、参股、合资、联营或其他形
式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
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其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
同、相近或构成竞争业务的公司或企业的
高级管理人员。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证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二)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
| |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证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
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
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
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证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
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及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证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授权董
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 |
| | |
| | |
| 第四十一条
…… | 第四十七条
……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
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
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
款第(一)至(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
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五)项事项时,必须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审批
权限及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公司应采取
合理、有效的措施解除违规担保行为,降
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
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
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 | 第四十八条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 |
| | 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
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相关额度的
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 |
| 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
| | |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提出临提案的股东姓名
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并将该临时提案提
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
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 | 第六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
议召开当日。 |
| | |
|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 |
|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
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
全部资料或解释。 |
| 第六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六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
量;
(四)是否具有表决权;
(五)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六)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五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
| | |
| | |
| | |
| 第六十六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七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 | |
| | |
| | |
| 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
议事规则);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连续12个月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 | |
| | |
| | |
| | |
| | |
|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 |
| | |
| | |
|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 第八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
| | |
| | |
| | |
| | |
| | |
|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积投票制。
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应当实行累
积投票制。 |
|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
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
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
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
东大会表决。 | 第一百〇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
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会召开日
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
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
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
东会表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
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
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独立
董事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二分之一。 | 第一百〇四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
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两
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会设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后,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
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
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八)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九)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
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五)
项规定。 |
|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
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
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 |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应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 第一百〇七条
……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
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
| | |
| | |
| | |
| | |
| | |
| | |
|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 |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
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仍
然有效。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
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
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
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
综合确定。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
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
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
期结束后两年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
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其他
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
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
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
系等因素综合确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
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 | |
| | |
| | 第一百〇九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
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
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
中包括独立董事三名。 |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九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三名,
职工代表董事一名。 |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中选举产生,分
别负责公司的发展战略、审计和财务、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薪酬设计、绩
效考核等工作。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
数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
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
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
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有权负责审议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外
的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
项。
……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有权负责审议股东会职权范围外的
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事项,
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
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
准。
…… |
| | |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可设名誉董事长一
名。名誉董事长不属于公司董事范畴,不
享有董事的相关权利,也不承担董事的相
关义务,可列席公司董事会,可为公司治
理、战略规划、重大事项决策等提供咨询
建议及顾问意见,指导和监督公司战略规
划落地实施。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
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董事会
在会议召开5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
会会议以书面通知(含电子邮件)、专人
送达或者微信、短信等其他方式发送董
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
| 第一百一十八条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特快专递、电子
邮件、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
可的方式。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
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有
紧急事项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不受
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在合理的
时间内发出通知。 | 并入第一百二十二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
|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
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审议
提供财务资助、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会审议。
…… |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书面投票表决(包括传真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
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自收到过半数董
事书面签署(含通过传真签署)的董事会
决议文本之日起,该董事会决议即生效。
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事项时,实行一事一
议的审议表决方式,每一董事享有且只享
有一票表决权。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方式(包括以专
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电
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及其
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审议表决事项时,实行一事一
议的审议表决方式,每一董事享有且只享
有一票表决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
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
| | 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
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
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
| | 第一百三十三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
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
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
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
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
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
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
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
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七条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
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
| | 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1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
|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
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
| | 第一百四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 |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
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
| |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各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
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
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
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包括常务副总经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可设常务副总经 |
| | |
| 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第一百条第(四)至(六)项关于董事的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 第一百四十七条本章程第一百〇三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
| | |
| 第一百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章监事会 | 删除该章 |
|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
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
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
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
| |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 | |
| | |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
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
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
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
| | |
| | |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
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 |
| | |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审计部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 | 第一百七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
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
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
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
| |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 |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
| | 计负责人的考核。 |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
| | |
| | |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六)以电话方式进行;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以传真方式进行;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六)以电话方式进行;
(七)以微信方式进行;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
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
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
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 |
|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
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
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第一百八十
一条规定的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
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 | |
| | |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
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
| | |
| | |
| | |
|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自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
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
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
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在公司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
可的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
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 | 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
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
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 第二百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
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
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解散公司。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 |
| | |
| | |
| | |
| | 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〇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
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
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二百〇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
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
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
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
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第二百〇六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
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
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
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
行清偿。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宣告破产。 | 第二百〇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
申请破产清算。 |
| | |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
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
人。 |
| | |
| | |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
司登记。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
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二百一十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义务,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 | |
| | |
| 第二百〇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
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
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未超过50%,但依其
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
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 | |
| | |
| | |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第二百一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