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及内控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根据前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监事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同步修订、制定相关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公司章程》修订的核心内容包括: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监事会的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新增职工代表董事的规定;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章节。
此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列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等内容将不再逐一对比。本次修订包括部分章、节及条款的新增或删除,序号相应予以调整。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则指公司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即财务负责人)
和经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人员。 |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方式。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
数量。 |
|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
述规定。 | |
|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
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
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
| 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
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
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
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
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书面通知本公司,并予
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
其所持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
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
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
其所持本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
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书面通知本公司,
并予公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本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 | 删除 |
| 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 |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自觉尊重公司及
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应在“机构、人员、资产、
业务、财务”上彻底分开,各自独立经营核算,独立
承担责任和风险。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要求公司为其
承担额外的服务和责任。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
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形,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
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
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大股东
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
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本条所规定的“控股股
东”的义务和责任,同样适用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
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
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
和生产经营稳定。 |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
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
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
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 | |
| | |
|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 删除 |
| 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 |
|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删除 |
| 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 删除 |
| 第四十四条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深 | 删除 |
|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
行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
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十
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四十二条或者第四十三条履行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四十
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
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
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
条的规定。 | 删除 |
| 第四十六条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
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四十二
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删除 |
| 第四十七条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
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
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删除 |
| 第四十八条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
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
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删除 |
| 第四十九条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
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
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
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
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
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四十二条和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
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
两款规定。 | 删除 |
| 第五十条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章程第
四十三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
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
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
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
年。 | 删除 |
|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披
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 |
| 第五十一条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
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五十条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
的累计计算范围。 | 删除 |
| 第五十二条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第四十三
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
达到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
于按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 删除 |
| 第五十三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
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
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
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 删除 |
| 第五十四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
及时对外披露。
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
| 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
民币;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
披露义务,违反公司的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规定,超
越权限代表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
发生效力。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予
以赔偿。 |
| 第五十五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
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
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
还款能力情形。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
| 第五十六条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
证监会或者本章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章程第
四十一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 删除 |
| 第五十七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包括:
(一)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 删除 |
|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
事项。 | |
| 第五十八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
自然人。 | 删除 |
|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十一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
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 删除 |
| 第六十条公司与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所列法人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五十九条第
(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
人的董事长、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六十一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 删除 |
| 第六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
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
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
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删除 |
| 第六十二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
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 | 删除 |
| 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
有第五十九条或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十九条或
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
| 第六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
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
易。 | 删除 |
| 第六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参照第五十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
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 删除 |
|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
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六十一条
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
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
人士。 | 删除 |
| 第六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 删除 |
| 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
表决权。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规则第六十一条
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
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
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 |
| 第六十七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十三条
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
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
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删除 |
| 第六十八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
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
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
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适用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六十三条或者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删除 |
| 第六十九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
担保。 | 删除 |
| 第七十条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 | 删除 |
| 第七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
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
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
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
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
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
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 | 删除 |
| 第七十二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易
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付
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 删除 |
| 第七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
豁免按照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
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
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 删除 |
| 第七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
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
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
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
红利或报酬;(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删除 |
|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
况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 删除 |
| 第八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
|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 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说明理由并公告。 |
| 第八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
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
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
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平等对待全体股东,不得以
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股东的表决,操纵表
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第一百〇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 |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
的质询。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章程第六十一条
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
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考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会议程序向到会股东阐
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二)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
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
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
|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
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
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
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载入会议记录。
(三)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规定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
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为有效。 |
|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等对
待全体股东,不得以利益输送、利益交换等方式影响
股东的表决,操纵表决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公司应当保障股东依法享有的知情权、查询权、
分配权、质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
提名权、表决权等权利,积极为股东行使权利提供便
利,切实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 删除 |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亦可提名董事候选人;监事会亦可提名监
事候选人。
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
监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
审查。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
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但选举一名
董事的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
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
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
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持有的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其可投票
数为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
乘积数,其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使
表决权,得票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候选人
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半数。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持有的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其可
投票数为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数,其可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也可以集
中行使表决权,得票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的每位
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
| |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
为准)的半数。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董事的人数时,每位
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超
过应选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人数,所投票数的
总和不得超过股东可投票数,否则该股东所有选票作
废。
(五)股东所投票数的总和等于或少于其可投票
数的,该股东投票有效,实际投票数与其拥有的可投
票数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
(六)股东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
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
的人数,由前届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前届监事会提出拟由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
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直接产生。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
的监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
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
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
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
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前述规定披露相关内容,
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四)董事会在股东大会上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 第八十八条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
时,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
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会选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直接产生。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在股东会上必须将上述
股东提出的董事候选人以单独的提案提请股东会审
议。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条
件,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的书面说明
和相关材料。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二)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
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
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
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
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
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
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前述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 |
| | 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
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
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
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
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
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
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
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 第九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
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
|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
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
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
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 董事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董事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或者对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
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
项规定。
董事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董事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或者对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
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
|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
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
关情况。 |
|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
商业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
司核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
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
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
秘密包括核心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握的公司核
心技术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
止。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
| |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重大事项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
民币。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3)项或者第(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0.05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2、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 |
| | 民币。
3、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4、上述交易包括的类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确定。
5、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
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提交有权机构审议。
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
计计算范围。
6、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
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对外担保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
提供担保。
2、股东会有权决定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的对外担保事宜。
3、除本章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对外担
保事宜,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4、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体董
事的二分之一。
(三)提供财务资助
1、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
得提供财务资助。
2、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
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除上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财务资助情形以
外的其他财务资助事宜,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4、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宜时,应经出席董
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且不得少于董事会全
体董事的二分之一。 |
| | 5、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
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可免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6、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四)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
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关联交易;
(2)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无论数额大小);
(3)公司与关联方订立的书面协议中没有具体交
易金额的;
(4)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
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2、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
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
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
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且上市公司无相应
担保;
(5)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4、上述关联交易包括的类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1条的规定确定。
5、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宜时,关联董
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 |
| | 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
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明原
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
| 第一百五十二条除本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由董事会审议,但本章程规
定由董事长、总裁直接决定的事项除外。 | 删除 |
| 第一百六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
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
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章程第六十一条第
(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章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
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
士。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
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
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
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
士。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
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
当规定副总裁的任免程序、副总裁与总裁的关系,并
可以规定副总裁的职权。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副总裁,协助总裁分管
公司经营中的不同业务。公司副总裁由总裁提名,经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裁对总裁负责。 |
|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
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
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
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
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
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
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
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
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
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
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
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
披露。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
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
| 第二百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
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
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
| |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经董事会决议。 |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
www.szse.cn)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www.szse.cn)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弥补亏
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
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
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第一
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
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证券时报》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www.szse.cn)上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
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
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八十九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
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
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
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
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
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
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
|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二百三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
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
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上述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为准。
为更好地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部分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制定或废止。具体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