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股份(300195):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内部审计体系,参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中 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对公司内部审计的目标、组织体系、职责权限、报告制度、 质量控制以及考核问责作出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通过系统、规 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全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 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接受董事会的领导和监督,其工作目标是: (一)促进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在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框架内,对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提出意见和 建议,促使各种生产经营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 (三)促进全公司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的改善,增加公司价值。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公司范围内的子公司均应依 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 (一)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5年以上的 相关从业经历,或具备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信息系统审计师等从业 资质。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熟悉相关的行业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熟知本行 业的生产及业务经营活动,理解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管理原则,掌握相关的审计业 务知识。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协调沟通、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 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和持续教育制度,鼓励内部审计人员 取得注册内部审计师等执业资格以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诚信、客观、保密、胜任的职业道德规范,保 持应有的职业审慎。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可以在不承担管理职责的前提下,根据管理层需求开展与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相关的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获得足够的审计资源,包括信息、人力、设备、业务培训等,不受干扰地开展审计活动,以达到预期的审计目标。 (一)参加或列席与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有关的各类会议及业务培训;调阅公司及各子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经营管理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要求从信息系统中下载必要的审计数据。 (二)根据审计需要,通过适当的方式,检查有关单位或部门的各类资料、文件和电子信息数据;现场查验、观察有关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 (三)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访谈、调查、质询和取证。 (四)对审计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规行为做出制止的决定。 (五)根据审计发现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完善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审计建议。 (六)根据审计发现对违规行为、违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公司内外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的单位或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审计等专业服务,并在审计中利用其工作结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独立于其监督、检查的各项业务活动,不承担设计内部控制流程、操作业务系统、发起或批准业务事项等经营管理职能,且不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当合理关注公司内部可能发生的不良行为,协助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并非专为检查舞弊而进行。即使审计人员以应有的职业审慎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也不能保证发现所有的舞弊行为。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须提供审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以及相关资料、文件和数 据,对所提供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据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管理层负责对审计发现和建议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认定责任 人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追究,及时向内部审计部门反馈整改情况。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董事会的工作要求,围绕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生产经营方针,在开展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在制定审计计划和编制审计方案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高级管理层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年度审计计划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建议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审查内部审计计划范围和内部审计类型,评估内部审计计划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主要风险是否一致; 2.审查内部审计计划的重点关注事项是否与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事项保持一致;3.评估内部审计的预算及人员等资源配置情况是否可以保证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4.监督和审查内部审计识别问题以及管理层改正问题的及时性。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年度审计计划获经批准后,应统一配置审计资源,运用标准化、规范化的审计程序统一组织开展各类审计项目。审计项目实施程序主要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后续与跟踪、资料归档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准备是指内部审计部门为开展具体审计项目所做的各项准备 工作。主要包括:组建项目审计团队、非现场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评审审计 方案、开展审前培训、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实施是指内部审计部门按照审计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对被审计 事项实施审计活动的过程。审计实施工作主要包括:召集进场见面会、审计访谈、 审计测试、编制和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疑难审计发现会审、审计结果沟通。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就审计工作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 观、完整、清晰、简洁、及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及时送交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被审计单 位或相关部门接到审计报告后应在约定时间内书面反馈意见,逾期视为认同审计结 果。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原则上应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 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开展项目自我评价、总 结与改进程序,总结审计成果,评价审计效果与效率,交流审计经验,评价审计人 员的履职情况,研究改进审计技术、方法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持续关注被审计事项整改完善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及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反馈和报告跟踪情况,必要时需开展后续审计。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照公司相关档案管理和保密规定,对审计工作 底稿及审计活动过程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进行归集、立卷和安全保 管。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标准化管理体系,保证内部审计工作遵循适用的内部审计管理和实务标准。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对各机构、各部门的审计频率和程度应与其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程度、管理水平相一致,并符合管理要求。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应坚持审计人员回避原则,在分派审计工作时出 现以下情况,应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避免潜在的或已经出现的利益冲突或偏见, 以保持审计的客观公正。 (一)审计人员曾经在被审计单位担任领导职务或直接负责被审计业 务工作,离开不满一年的。 (二)审计人员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在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担任领导职 务或直接负责被审计业务工作的。 (三)审计人员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安排审计工作时,应根据审计活动实际要求, 对主审人和审计人员进行轮岗轮换。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应慎重利用在执行审计任务中获取的各 类资料,严格遵守公司保密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按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年度审计计划及其重大变更。 (二)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审计结果、管理层对审计建议的采纳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重大审计发现及时报告。 (三)内部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评价情况及改进建议。 (四)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五)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管理及履职情况;影响内部审计有效履职的限制因素及可能造成的后果。 (六)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要求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以及其他需要向董事会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及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情况报告。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对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的履职情况和工作绩效进行监督、考核,并予以适当的奖惩。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责任制度。审计工作中未能按相关 规定履行自身职责,具有以下情节且构成重大过失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承 担相应的责任: (一)未执行审计方案、程序和方法导致重大问题未能被发现。 (二)对审计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未如实反映。 (三)审计结论与事实严重不符。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跟踪不力。 (五)未按要求执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损公司利益或声誉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在有充分证据表明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并及时报告了审计发现,在被审计 单位有关问题暴露时,应免除内部审计部门和相关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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