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晨鸣(000488):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2:36:40 中财网
原标题:ST晨鸣: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61号乙远洋大厦A座27-28层 邮编:266071 27-28/F, Tower A, COSCO Plaza, 61B Hong Kong Middle Road, Qingdao, Shandong 266071, P.R. China 电话/Tel : +86 532 5572 8677/8678 传真/Fax : +86 532 8667 7666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及《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 公司2025年10月11日披露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2025年10月10日公司刊登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二零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委任表格》;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
5.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5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25年10月11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披露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10月10日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和《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二零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委任表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14:00在山东省寿光市农圣东街2199号公司研发中心会议室召开。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8日9:15-15:00。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胡长青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等与《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公告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0月20日。经查验相关资料,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资料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6,427,59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05%(因未满足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而已由公司回购但尚未办理完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及注销手续的6,900,000股A股限制性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711,94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5%(因未满足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而已由公司回购但尚未办理完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及注销手续的6,900,000股A股限制性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13,28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9%(因未满足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而已由公司回购但尚未办理完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及注销手续的6,900,000股A股限制性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445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8,062,769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86%(因未满足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而已由公司回购但尚未办理完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及注销手续的6,900,000股A股限制性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454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1,515,59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85%(因未满足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而已由公司回购但尚未办理完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及注销手续的6,900,000股A股限制性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境内上市股份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48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176,33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16%(因未满足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而已由公司回购但尚未办理完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及注销手续的6,900,000股A股限制性股份,不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4,638,54698.5718%6,627,7981.3764%249,2500.0518%
A股、B 股中小 投资者17,258,57081.4993%3,668,51517.3237%249,2501.1770%
A股471,777,63499.6441%1,435,8710.3033%249,2500.0526%
B股2,506,91252.8934%2,232,64447.1066%00.0000%
H股354,00010.6843%2,959,28389.3157%00.0000%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9,049,02399.4877%2,213,7210.4597%252,8500.0525%
A股、B 股中小 投资者18,709,76488.3522%2,213,72110.4537%252,8501.1940%
A股470,996,18499.4790%2,213,7210.4676%252,8500.0534%
B股4,739,556100.0000%00.0000%00.0000%
H股3,313,283100.0000%00.0000%0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9,273,82399.5344%1,903,7210.3954%338,0500.0702%
A股、B 股中小 投资者18,934,56489.4138%1,903,7218.9899%338,0501.5964%
A股471,220,98499.5265%1,903,7210.4021%338,0500.0714%
B股4,739,556100.0000%00.0000%00.0000%
H股3,313,283100.0000%00.0000%0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9,662,07399.6151%1,481,6710.3077%371,8500.0772%
A股、B 股中小 投资者19,322,81491.2472%1,481,6716.9968%371,8501.7560%
A股471,609,23499.6085%1,481,6710.3129%371,8500.0785%
B股4,739,556100.0000%00.0000%00.0000%
H股3,313,283100.0000%00.0000%00.0000%
4.02《关于修订<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9,370,57399.5545%1,773,2710.3683%371,7500.0772%
A股、B 股中小 投资者19,031,31489.8707%1,773,2718.3738%371,7501.7555%
A股471,317,73499.5470%1,773,2710.3745%371,7500.0785%
B股4,739,556100.0000%00.0000%00.0000%
H股3,313,283100.0000%00.0000%00.0000%
4.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9,365,37399.5534%1,817,2710.3774%332,9500.0691%

A股、B 股中小 投资者19,026,11489.8461%1,817,2718.5816%332,9501.5723%
A股471,312,53499.5459%1,817,2710.3838%332,9500.0703%
B股4,739,556100.0000%00.0000%00.0000%
H股3,313,283100.0000%00.0000%00.0000%
4.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8,907,92399.4584%2,130,7210.4425%476,9500.0991%
A股、B 股中小 投资者18,568,66487.6859%2,130,72110.0618%476,9502.2523%
A股470,855,08499.4492%2,130,7210.4500%476,9500.1007%
B股4,739,556100.0000%00.0000%00.0000%
H股3,313,283100.0000%00.0000%00.0000%
4.0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9,244,52399.5283%1,927,2210.4002%343,8500.0714%
A股、B 股中小 投资者18,905,26489.2754%1,927,2219.1008%343,8501.6237%
A股471,191,68499.5203%1,927,2210.4070%343,8500.0726%
B股4,739,556100.0000%00.0000%00.0000%
H股3,313,283100.0000%00.0000%00.0000%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9,698,07399.6225%1,437,7710.2986%379,7500.0789%
A股、B 股中小 投资者19,358,81491.4172%1,437,7716.7895%379,7501.7933%
A股471,645,23499.6161%1,437,7710.3037%379,7500.0802%
B股4,739,556100.0000%00.0000%00.0000%
H股3,313,283100.0000%00.0000%00.0000%
4.07《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9,248,42399.5292%1,939,6210.4028%327,5500.0680%
A股、B 股中小 投资者18,909,16489.2938%1,939,6219.1594%327,5501.5468%
A股471,195,58499.5212%1,939,6210.4097%327,5500.0692%
B股4,739,556100.0000%00.0000%00.0000%
H股3,313,283100.0000%00.0000%00.0000%
5.00《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3,556,09698.3470%7,614,3481.5813%345,1500.0717%
A股、B 股中小16,176,12076.3877%4,655,06521.9824%345,1501.6299%

投资者      
A股470,695,18499.4155%2,422,4210.5116%345,1500.0729%
B股2,506,91252.8934%2,232,64447.1066%00.0000%
H股354,00010.6843%2,959,28389.3157%0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6.0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3,519,99698.3395%7,553,5481.5687%442,0500.0918%
A股、B 股中小 投资者16,140,02076.2172%4,594,26521.6953%442,0502.0875%
A股470,694,98499.4154%2,361,6210.4988%406,1500.0858%
B股2,471,01252.1359%2,232,64447.1066%35,9000.7575%
H股354,00010.6843%2,959,28389.3157%0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7.00《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如下:
7.01《选举姜言山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0,222,28997.6546%----

A股、B股 中小投资者9,883,03046.6702%----
A股462,849,86297.7585%----
B股4,059,14485.6440%----
H股3,313,283100.0000%----
7.02《选举李伟先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68,354,00597.2666%----
A股、B股 中小投资者8,014,74637.8477%----
A股462,720,82897.7312%----
B股2,319,89448.9475%----
H股3,313,283100.0000%----
7.03《选举刘培吉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0,089,45397.6270%----
A股、B股 中小投资 者9,750,19446.0429%----
A股462,717,02697.7304%----
B股4,059,14485.6440%----
H股3,313,283100.0000%----
7.04《选举朱艳丽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0,084,05797.6259%----
A股、B股 中小投资者9,744,79846.0174%----
A股462,711,63097.7293%----
B股4,059,14485.6440%----
H股3,313,283100.0000%----
7.05《选举宋玉臣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0,090,04497.6272%----
A股、B股 中小投资者9,750,78546.0457%----
A股462,717,61797.7305%----
B股4,059,14485.6440%----
H股3,313,283100.0000%----
7.06《选举王颖女士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0,103,06997.6299%----
A股、B股 中小投资者9,763,81046.1072%----
A股462,730,64297.7333%----
B股4,059,14485.6440%----

H股3,313,283100.0000%----
8.00《关于选举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如下:
8.01《选举张志元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0,095,04797.6282%----
A股、B股 中小投资者9,755,78846.0693%----
A股462,722,62097.7316%----
B股4,059,14485.6440%----
H股3,313,283100.0000%----
8.02《选举罗新华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0,084,94897.6261%----
A股、B股 中小投资者9,745,68946.0216%----
A股462,712,52197.7294%----
B股4,059,14485.6440%----
H股3,313,283100.0000%----
8.03《选举万刚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0,210,24097.6521%----
A股、B股 中小投资者9,870,98146.6133%----
A股462,837,81397.7559%----
B股4,059,14485.6440%----
H股3,313,283100.0000%----
8.04《选举孔鹏志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0,065,33297.6220%----
A股、B股 中小投资者9,726,07345.9290%----
A股462,692,90597.7253%----
B股4,059,14485.6440%----
H股3,313,283100.0000%----
9.00《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和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的议案》
股东 性质赞成 反对 弃权 
 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
合计477,053,27399.0733%3,754,8210.7798%707,5000.1469%
A股、B 股中小 投资者16,714,01478.9278%3,754,82117.7312%707,5003.3410%
A股470,515,63499.3775%2,275,5210.4806%671,6000.1418%
B股3,224,35668.0308%1,479,30031.2118%35,9000.7575%
H股3,313,283100.0000%00.0000%00.000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注意:本文为公告节选,部分内容省略,完整内容请查看交易所发布的PDF全文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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