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能源(000695):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 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战略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战略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战略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战略委员会职责与职权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本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新增业务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发行股票或者债券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合并、分立、清算以及对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在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批准实施后,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跟踪管理;(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资本市场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日常事务。 第九条由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上报提案事项或者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由战略委员会进行讨论评审,并报董事会讨论。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职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战略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委员会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成员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形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其中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三)会议议程、议题; (四)参会人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者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七)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统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议事规则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冲突部分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改。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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