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与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公司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将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同时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修订《公司章程》,并同步修订《公司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废止《公司章程》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
7、调整股东会、董事会职权及议事安排,调整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权责,新增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完善内部审计相关规定,提高《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适用性;
本次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治理需要,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废止《公司章程》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本公告附件,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1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条 |
| 2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根据《公司法》
进行了规范和重新登记。
公司经1992年3月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珠体
改委[1992]第21号)文件及1992年10月广东省经济体制
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粤股审
[1992]第75号)文件批准,以改组方式设立。在珠海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9144040019255068XM。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根据《公司法》进行了
规范和重新登记。
公司经1992年3月珠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珠体改
委〔1992〕21号)文件及1992年10月广东省经济体制改革
委员会、广东省企业股份制试点联审小组(粤股审〔1992〕
75号)文件批准,以改组方式设立。在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19255068XM。 | 行政单位名称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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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第三条公司于1993年9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70万
股,于1994年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三条公司于1993年9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70万股,
于1994年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优化表述 |
| 4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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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 第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 《上市公司章程指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调整) | (一)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
(二)法定代表人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三)在法定代表人缺位期间,由董事会指定的董事代
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 引》第八条 |
| 6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九条 |
| 7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务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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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第十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
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
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
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
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
必要条件。 |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
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
作人员,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
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
管理费中列支。公司应当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 《中国共产党国有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
条例(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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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 第十三条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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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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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
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中,总裁、副总裁与《公
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高级管理人
员所指经理、副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要求,将相关职
务名称与《公司法》
相关表述进行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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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投资及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创新产业园区
建设及运营;企业管理及咨询;交易平台的投资及运营;
微电子、电力电子、环境保护产品的开发、生产及销售;
电力生产和电力开发;信息技术、生物工程;新技术、新
材料及其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 | 第十六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
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园区管理服务;创业空间服务;企
业管理咨询;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
品制造;电子产品销售;集成电路设计;电子元器件零售;
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
元器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
展;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污水
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的规范化表述
要求进行调整 |
| 12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种类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同类别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相同价额。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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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1元,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十八条 |
| 14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344,708,340股,均为普
通股。 | 第二十二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344,708,340股,
均为普通股。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二十一条 |
| 15 |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 《公司法》第一百六
十三条,《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二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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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条 |
| 16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 《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二条、第一百五十
三条,《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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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除外:
……;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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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二十六条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19 |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10%,并应当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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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二十八条 |
| 21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
标的。 |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二十九条 |
| 22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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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23 |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二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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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四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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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
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
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三十二条 |
| 26 | 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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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27 |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会计报告;
……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五十
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公司法》第五十七
条,《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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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材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书面文件及关于查询或复制目的、用途的书面说明,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依法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
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有关资料,应当在公司办公地点进行现场查
阅,未经公司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印刷、复印、临
摹、拓印、录音、录像、拍照、翻录等)对有关资料进行复
制,并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署保密协议或向公司出具保密函,
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不得复制),
应当向公司支付复制所需的成本费用。 | 《公司法》第五十七
条、第一百一十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三十五条,并
结合公司治理实际
调整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股东每次要求查阅的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期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股东查阅过程中对于每份
账簿材料,原则上只能查阅1次,拟再次查阅的须在首次查
阅后当天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
股东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
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
的信息。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
的信息,公司可以拒绝查阅、复制。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
前四款的规定。 | |
| 29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
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
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 | 《公司法》第二十六
条、《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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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
| 30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
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
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公司法》第二十六
条、《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三十七条 |
| 31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受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
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 《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三十八
条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
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的,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 32 |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
义务。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务。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四十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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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3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
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
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四十一条 |
| |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 | 原《上市公司章程指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
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 | 引》第三十九条已删
除 |
| | | | |
| | | | |
| 34 | 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章节和新增条款(后
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调整,下同)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四十二条 |
| 35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
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
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
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
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
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四十三条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
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 36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
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
定。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四十四条 |
| 37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
转让作出的承诺。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四十五条 |
| 38 |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
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
手续,不得超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策,不得占用、支配
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不
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
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不得对股东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
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超越股东会和董事会任
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生产经营决
策,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不得干预公司的
财务会计活动,不得向公司下达任何经营计划或指令,不得
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
法权益。 | 《公司法》第二十一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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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39 |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
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对于协助、纵容股东及其附属企业
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 | 相关内容调整收录
在修订后的第一百
〇八条、第一百四十
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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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
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
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1年末净
资产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1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 《公司法》第五十九
条、《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四十六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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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
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
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回购方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 41 |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
除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以外,其他任何对外
担保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不得再进行授权。应由董事会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本章
程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
保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的责任。 | 第五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
……
(三)公司在最近12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七)其他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行为。
除应由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以外,其他任何对外担保
由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不得再进行授权。应由董事会审批的
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
项担保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未按照本章程
规定履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或者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
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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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四十九条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
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 (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 |
| | | | |
| 43 |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
地或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
将提供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大会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
的时间、方式和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股东通过网络参加股东大会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公司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投票时
间、方式和程序办理。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或
会议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股东会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方式
和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项。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
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通过网络参加股东会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公司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投票时间、方式
和程序办理。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五十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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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4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
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五十一条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 45 | 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但须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会。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须经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五十二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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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
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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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
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 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向股东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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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
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
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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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承诺自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
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
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
露。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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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六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五十六条 |
| | | | |
| | | | |
| 50 |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六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
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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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 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 《公司法》第一百一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
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
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
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
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
期限内送达召集人。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及
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提出股东会临时提案的,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
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经公证的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当将提案函、授
权委托书、表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
内送达召集人。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
关规定,进而认定股东会不得对该临时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的,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
内容,以及作出前述决定的详细依据及合法合规性,同时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 | 十五条,《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五十九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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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 51 | 第五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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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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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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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 第六十七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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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在通知
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
| 55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七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
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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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
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七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
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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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六十七条,
已完善整合至上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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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列席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公司
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
与股东会提供便利。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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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 《上市公司章程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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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监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副董事长时,
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
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
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引》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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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
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
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
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七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
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
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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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
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过去1年
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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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第七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
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作出解释和说明。 | 第七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东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应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
能在股东会上公开的除外。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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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第八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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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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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
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
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10年。 |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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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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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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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八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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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资产额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
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
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八)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九)重大资产重组;
(十)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股东会议事规则
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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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 第八十七条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股东)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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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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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
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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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的提名按照以下的规定进行:
(一)提名方式:
1、董事会、监事会提名。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监事
的候选人;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时,上届董事会
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上届监事会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
2、股东提名。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提名独立董事时为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但每一提案最多可提名的
董事候选人数不超过全体董事总数乘以该股东的持股比例
所得的人数(取四舍五入)、最多可提名监事候选人数不
超过全体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一,所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
人数也不得多于拟选人数,最少可以提名一名候选人。股 | 第九十一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
表决。
董事的提名按照以下的规定进行:
(一)提名方式:
1、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进
行换届选举时,上届董事会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2、股东提名。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提名独立董事时为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名董事候选人,但每一提案最多可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数
不超过全体董事总数乘以该股东的持股比例所得的人数(取
四舍五入),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数也不得多于拟选人数,最
少可以提名一名候选人。股东提出董事人选提案时,其持股
时间应当符合上述连续持股180日以上的要求。 | 《公司法》第一百一
十五条、《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八十六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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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东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提案时,其持股时间应当符合上述
连续持股180日以上的要求。
(二)提名程序:
1、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由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建议名单,
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
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
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直接产生。
2、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以上股东可以书面提案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
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上述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资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 | (二)提名程序:
1、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
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并提交股东会选举。
2、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以上股东可以书面提案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并
提交股东会选举,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但提名的人数须符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
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披露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
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
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依法对董事候选人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发现董事候选人不符合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要求时,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
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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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
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依法对董事、监事候选人
资格进行审查,发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符合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
要求时,有权要求提案人进行纠正,提案人坚持将提案提
交股东大会表决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
意见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2、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且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和监事。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
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
董事、监事的,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既可以把全部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个,亦可分散选举
数人,公司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
决定董事或监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或监事聘满。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
积投票制:
1、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2、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
及以上。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
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
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的投
票权集中选举一个,亦可分散选举数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
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
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
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股东使用持有该
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
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
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所获
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的选聘,直至全部董事聘满。董
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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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对提案进行搁 | 第九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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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置或不予表决。 | | |
| 72 |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
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
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九十一条
删除监事相关表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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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
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
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
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九十二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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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
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
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
计为“弃权”。 | 第九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
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
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
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九十三条 |
| | | | |
| 75 |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就任。 |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
董事的就任时间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时起计算。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九十七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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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公司法》第一百七
十八条,《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九十九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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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 第一百条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高级管理人员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董事会任期届满的,应当召开股东会选出新一届董
事会成员。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董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第一百〇五条
……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董事会任期届满的,应当召开股东会选出新一届董事会
成员。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或提名股东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条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二)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
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
进行表决。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
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
票数多少依次产生当选董事,但当选人所得票数必须达到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过半数。
……
(七)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重新进行选举:
1、按照得票多少排序所产生的全部当选董事候选人
的得票数均相同,且因此造成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
2、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
东所持表决权总数过半数时。
(八)公司应当和当选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
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
内容。 | (二)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
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三)股东会选举表决完毕后,依照董事候选人所得票
数多少依次产生当选董事。以非累积投票制实施选举的,当
选人所得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过半
数。
……
(六)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重新进行选举:
1、按照得票多少排序所产生的全部当选董事候选人的得
票数均相同,且因此造成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
2、以非累积投票制实施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
均未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过半数时。
(七)公司应当和当选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
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本
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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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 《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二条、第一百八十
四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零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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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
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
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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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
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
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勤勉义务。 | 《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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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80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董事有责任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对
于协助、纵容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人
员,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
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 原章程第四十二条,
调整至本章节 |
| 81 |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时生效。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
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
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零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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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
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离任后1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
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
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后的12个月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
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
综合确定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零五条 |
| 83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零六条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84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零八条 |
| 85 | 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本次修订在后续设
有独立董事专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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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删除 | 与后一条整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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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2人,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
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
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零九条 |
| | | | |
| | | | |
| 88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六)决定公司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第
(五)、第(六)款规定的事项;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五)决定公司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第(五)、
第(六)款规定的事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公司法》第六十七
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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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
意见。 | 条款位置调整 |
| 89 | 第一百一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 | 调整至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 | |
| 90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
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 | 与修订后的第一百
一十六条整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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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
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
策。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
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
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附件,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一十二条 |
| | | | |
| 92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与自有资产有关的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
(一)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50%以内。
(二)购买或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额的50%以内,或者按交易事项的类型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三)报废、毁损、呆死帐的处理,单项在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以内,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内。
(四)对外担保: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
的所有担保事项。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购买或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与自有资产有关的董事会经营决策权限:
(一)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50%
以内。
(二)购买或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额的50%以内,或者按交易事项的类型连续12个月
内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三)报废、毁损、呆死账的处理,单项在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3%以内,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发生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内。
(四)对外担保:未达到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标准的所
有担保事项。
(五)财务资助:未达到本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须提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一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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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五)财务资助: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标准
的所有财务资助事项(下列情形除外:公司提供资助对象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 | 交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财务资助事项(下列情形除外:公司提
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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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
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删除 | 已整合在修订后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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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
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
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其中与自有资产有关的决策权限为:
(1)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内;
(2)购买或出售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内;
(3)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内。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
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其中与自有资产有关的决策权限为:
(1)对外投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内;
(2)购买或出售资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内;
(3)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内;
(4)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在300万元以
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下、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除委托理
财和对外担保事项外的资产收购出售及日常经营事项,并签
署相应合同。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一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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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95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
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司有2位副董事长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
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一十五条 |
| | | | |
| | | | |
| 96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
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
事。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由董
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 | | |
| | | | |
| 97 | 第一百二十五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
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提议时,或者出现《董事会
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一十七条 |
| | | | |
| 98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不含会议当日)。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
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时限为:定
期会议为召开10日以前(不含会议当日),临时会议为召开
5日以前(不含会议当日)。遇有紧急事项,可以通过电话、
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随时召开临时董事会,不受前述通
知时限的限制;董事会召开时,应以书面形式对前述通知及
会议决议予以确认。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一百一十八
条,并结合公司治理
实际情况明确 |
| | | | |
| 99 |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但审议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二十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0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
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 《公司法》第一百三
十九条
《上市公司章程指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引》第一百二十一条 |
| | | | |
| | | | |
| 101 | 新增“独立董事”章节和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
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调整) |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会成
员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二十六条 |
| 102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
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
东或者在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
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
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二十七条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
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103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一百三十四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
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
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二十八条 |
| 104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二十九条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
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
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105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
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公司
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行使职权时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三十条 |
| 106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一百三十七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三十一条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107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
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
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
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
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
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三十二条 |
| 108 | |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
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
职务。
独立董事因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补选。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第二十条、第十
四条、第四十一条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另有规定,本章中上述第
一节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 |
| 109 | 新增“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章节和新增条款(后续条
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调整)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主任委员及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担任,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主任委员及召集人。
专门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作出决议应当
经各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专门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
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专门委员
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定审批。 | 原章程第一百一十
二条,并结合《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第五
章第四节及第一百
三十七条内容修订 |
| 110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本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 原章程第一百一十
六条,并结合《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第一
百三十七条内容修
订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111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一百四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
《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原章程第一百一十
三条,并结合《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第一
百三十三条、第一百
三十四条、第一百三
十五条、第一百三十
六条内容修订 |
| 112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一百四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 原章程第一百一十
四条,并结合《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第一
百三十八条内容修
订 |
| 113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 第一百四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董事、 | 原章程第一百一十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调整) |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
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
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
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
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五条,并结合《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第一
百三十九条内容修
订 |
| 114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支
部委员会。
公司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
级党组织批复设置,有关人员的任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党章》等有关规定实施。 | 第一百四十五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公司党支部。
公司党支部一般由党员负责人担任书记和委员,书记、
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有关人员的任
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党组织工作和自身建设等,按照《党
章》等有关规定实施。 | 根据《中国共产党支
部工作条例》调整 |
| | | | |
| | | | |
| 115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党支部委员会围绕生产经营
开展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
……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
通报党的工作情况。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党支部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是:
……
(六)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
报党的工作情况;
(七)对企业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把关。 | 根据《中国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
作条例(试行)》调
整 |
| | | | |
| 116 |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总裁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设总裁1名,副总裁若干名。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四十条 |
| | | | |
|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公司设副总裁3-6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 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 |
| | | | |
| | | | |
| | | | |
| 117 |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
二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法及本章程第一百〇四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及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第一百〇七条关于勤勉义务、第一百〇八条关于维护公
司资金安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四十一条 |
| 118 | 第一百三十八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四十二条 |
| 119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
连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3年,与本届董事
会任期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第一百四十三
条并结合公司治理
实际明确 |
| 120 | 第一百四十二条总裁办公会议事规则包括下列内
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裁办公会议事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
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四十六条 |
| | | | |
| 121 | 第一百四十三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
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四十七条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122 | 第一百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
| 123 | 第七章监事会 | 整章删除(取消监事会,删除监事会内容),其后章节
序号相应调整 | 根据《关于新〈公司
法〉配套制度规则实
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以及《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调整 |
| | | | |
| 124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
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
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五十二条 |
| 1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五十三条 |
| | | | |
| | | | |
| 126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
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五十四条 |
| | | | |
| 127 | 第一百六十四条
…… | 第一百六十一条
…… | 《公司法》第二百一
十一条、《上市公司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
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章程指引》第一百五
十五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8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
少于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
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公司法》第二百一
十四条、《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第一百五
十八条 |
| | | | |
| | | | |
| | | | |
| 129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1年中期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五十七条 |
| | | | |
| | | | |
| 130 |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
定:
……
(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
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
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并充分考虑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兼顾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
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
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五十五
条、第一百五十七
条,《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第
七条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
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
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三十。同时,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应在征得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现金分红优于股票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时,公
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
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供分配利润(即公司弥
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
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同时,
公司可根据需要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综合公司年度盈利情况、资
金需求、投资计划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
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
东会上的投票权。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
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
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
| | | |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
东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同时
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
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
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在征得独立董事认可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有权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
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 131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
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五十九条 |
| | | | |
| | | | |
| 132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
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六十条 |
| 133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一百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六十一条 |
| 134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 | 《上市公司章程指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调整) | 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引》第一百六十二条 |
| 135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六十三条 |
| 136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一百七十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六十四条 |
| 137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
。
所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六十六条 |
| | | | |
| | | | |
| 138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
真发送、或电子邮件发送、或专人送出、或邮寄发送。 | 删除 | 根据《关于新〈公司
法〉配套制度规则实
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以及《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删除监事会相
关表述 |
| | | | |
| | | | |
| 139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
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和
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方式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或传真送出的,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发出
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
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或以快递签收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电话等即时通讯方式作出,以通知到达被送达人之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 根据公司治理实际
调整 |
| 140 |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 |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 | 《上市公司章程指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
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
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引》第一百七十五条 |
| 141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
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
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
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
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
解散。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
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
会决议。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七十八条 |
| 142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
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
程确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
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确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七十九条 |
| 143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
内在本章程确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
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本章程确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八十一条 |
| 144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确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本章程确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八十三条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
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145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
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
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
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30日内在本章程确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
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
润。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八十四条 |
| 146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一百九十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
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
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八十五条 |
| 147 | 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号及章程内引用条款编号相应
调整)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八十六条 |
| 148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八十八条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 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
| 149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
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八十九条 |
| | | | |
| 150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
决议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九十条 |
| | | | |
| 151 |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九十一条 |
| 152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确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本章程确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九十二条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
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
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
| 153 |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
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
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
东。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
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九十三条 |
| | | | |
| 154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
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
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九十四条 |
| 155 |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〇一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一百九十六条 |
| | | | |
| 156 | 第二百零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 第二百〇七条除非本章程上下文另有规定,本章程中下
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二百零二条 |
| | | | |
| 序号 | 原条款内容 |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 修订依据 |
| |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
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7 |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低于”、“以外”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都含本数;
“过”、“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二百零五条 |
| | | | |
| 158 | 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一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
事会议事规则。各附件内容如与本章程规定内容不一致,以
本章程为准。 |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第二百零七条,
并结合公司治理实
际调整表述 |
| | | | |
| | | | |
| 159 | | 第二百一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章程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 为便于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与最新法律
法规衔接并更好地
服务于公司治理需
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