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邦股份(30033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中的审查、监督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要求,结合《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积极介入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审计及披露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任职要求,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七条 年度审计工作正式开始前,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及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在年报审计期间不得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和必要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将意见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所形成的意见经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规定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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