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美特气(002549):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七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聘任与解聘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交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关于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相关董事会决议、董事会推荐书,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四)违反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严格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秘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董事会秘书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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