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美特气(002549):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 1、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六)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七)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报告;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八)其他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9、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九)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报告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报告人在知悉重大信息时,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其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一)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如适用)、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进展情况;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部。 第十五条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重大事项出现瞒报、漏报、误报、迟报的情况,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纪律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触犯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产生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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