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美特气(002549):内部审计制度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并保障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咨询,对公司决策、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富有建设性的审计建议和意见,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和兼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的宗旨: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和检查监督,提高运作效率,促进公司实现其经济目标。 第五条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必要的专业知识,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及企业经营管理情况,熟悉财务会计业务和精通审计业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分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对公司、分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等方面进行审计; (四)对工程建设合同、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产品销售合同、承包租赁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助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对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 (七)协助审计委员会检查相关事项,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所需资料;(八)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九)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审计部在审计进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参加被审计对象相关会议,查阅相关会议文件、资料等;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资料等; (四)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分子公司、个人,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六)向审计委员会反映有关情况; (七)其他与审计有关的必要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应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费用支出,应予以充分保证,确保审计部审计人员能及时掌握各种信息,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任务过重或审计力量不足时,经董事会同意,审计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相关费用应由公司或者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单位支付。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授予审计部必要的处理权、处罚权,公司批准后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审计部可根据审计结果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果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内部审计实施及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五条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证券投资行为是否符合内部相关控制,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六条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七条审计部在审计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八条审计部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十九条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一条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审计。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内部审计必须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准备、实施、报告、整改跟踪四个审计阶段: (一)内部审计准备阶段。包括收集相关资料,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内部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等工作; (二)内部审计实施阶段。包括检查制度,访谈相关人员,审查资料,验算数据,核实资产,搜集内部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等工作;(三)内部审计报告阶段。包括撰写内部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复核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报告等工作; (四)整改跟踪阶段。为促进被审计对象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审计部将根据内部审计问题和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开展整改跟踪。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七条审计部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公司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六章内部审计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揭发检举中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负责人、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报公司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 (二)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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