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美特气(002549):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6:35:47 中财网
原标题:凯美特气: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在同一次股东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六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八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公司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应当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九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条选举董事以分开方式投票。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四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别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监票人应认真核对投票股东的投票情况。

第十七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获得超过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律规定最低人数且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

(四)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董事人数缺额2人或以上的,第二轮选举仍实行累积投票制。

(五)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席董事进行选举。

(六)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未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全部当选;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且全部当选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或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七)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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