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顺新材(300501):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和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七条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励组成。 (一)基本薪酬标准: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基本薪酬按月准时发放。 (二)绩效奖励: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年度经营指标核定年度奖励总额,并结合其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考核情况核发至个人。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审核确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计划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的董事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款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 10月 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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